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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骆驼”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16-04-18 09:48商业秘密网

  南海一公司状告福建一公司商标侵权,一审判福建公司赔18万

  广东南海和福建泉州两只“骆驼”的官司,昨日下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审理。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的骆驼服饰发现泉州琛宝公司在京东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骆驼商标与他们的商标极其相似,认为对方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而琛宝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单峰骆驼,骆驼服饰的商标却是双峰骆驼,两者并不近似。二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争执:两个商标构成近似

  2015年5月,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的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向南海法院起诉认为,其在鞋类商品上享有“骆驼”系列注册商标,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台湾骆驼专卖店”,所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侵权范围广泛,获利巨大。骆驼服饰认为,琛宝公司及京东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0万元。

  琛宝公司回应称,其所使用的标识是经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并非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且与原告涉案权利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还注明了“台湾骆驼”的字眼,没有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另外,即使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其也是代理惠安公司销售涉案被诉侵权鞋子,具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京东方面则表示,琛宝公司入驻时,其已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商标授权等材料,尽到了平台的法律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而且相关店铺已停止营运,原告骆驼服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琛宝赔骆驼服饰18万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琛宝公司销售的鞋子后跟处、内鞋底、鞋盒处、鞋垫及网页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均有与原告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琛宝公司的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被告琛宝公司提出的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在中国台湾注册及合法来源的抗辩问题,南海法院认为,该商标证是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在内地也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且,被告琛宝公司作为一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外,虽然骆驼服饰两次发函给京东公司,但函件所列举涉嫌侵权的店铺多达上百家,按照常理,京东公司核实相关信息确需一定时间,且其在收到起诉书后,已经将琛宝鞋靴专营店的相关信息删除。骆驼服饰未举证证明被告京东公司故意为琛宝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被告琛宝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京东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南海法院于今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琛宝公司停止销售相关的鞋类商品,并赔偿骆驼服饰18万。

  焦点1: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琛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中,琛宝公司指出,骆驼服饰并非知名品牌,一审赔判的数额过高,在同类的其他判例中都非常少见,这对于他们这些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商家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骆驼服饰回应称,目前来说,没有证据证明琛宝公司的商品来源合法,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并非过高。根据琛宝公司在京东的销售记录显示,其一双鞋子就有几百到一千的评价,根据日常经验可知,购买鞋子的人的评价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说实际购买鞋子的人数要远远大于评价的人数。对此,琛宝公司则说,购物评价不能作为销售依据,不能代表销售额。

  焦点2:两公司商标是否近似?

  琛宝公司称,两者拥有的商标并不近似。琛宝公司商标中的骆驼是单峰骆驼,而骆驼服饰的却是双峰。消费者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而琛宝公司也不需要借助驼驼服饰的知名度去开拓市场。

  骆驼服饰则表示,可以看出两公司商标中的骆驼,均为四肢站立,脸朝左,并且均为黑底,图形非常近似,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焦点3: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琛宝公司认为,该公司销售商品的商标在台湾地区注册,如果该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商标不构成混淆的话,是可以在大陆使用的,只是该商标没有在大陆注册而已,不能否认该商标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骆驼服饰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七十六条,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仅有台湾商标证、许可书、代理合同,上诉人明知道该商标未在大陆注册却予以使用,其合法来源抗辩是不成立的。

(作者:门君诚 通讯员 潘敏,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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