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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2

发布时间:2016-04-21 08:38商业秘密网

  2.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

  【案情摘要】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取得名称为“一种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及运输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时仍在专利权保护期内,该专利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一种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和权利要求6“一种运输装置”。上海景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润公司)委托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加工桔红色300吨钳夹式运输框架1套,委托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运输甲醇合成塔2台及附件。巨神公司认为景润公司等三被告制造、使用的钳夹式框架车侵害了其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8和9,故起诉请求:判令景润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为连接架上设置有若干插孔,连接销插入连接架上设置有插孔,使爬梁与鹅项梁连接。爬梁与连接架的连接点为若干个,通过调节爬梁与不同的插孔连接,调整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的纵向距离,从而使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接触。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架两端仅设置有1个插孔,其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的纵向距离无法进行调整,不具备本案专利权的技术功能,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为将一个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与两个相对设置的液压轴线车体中的任一个液压轴线车体相连,重型罐体设备的一端放置于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的承载架上并固定,另一端直接放置在液压轴线车体上并固定。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结构,其两端的连接架均需要与液压轴线车体相连接,重型罐体设备的两端均嵌入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之中,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为两相对设置的液压轴线车体中的一个液压轴线车体为8轴,另一个液压轴线车体为9轴。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架两端连接的液压轴线车体均为10轴以上,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巨神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之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种大型罐体运输工具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对现有技术的创新、改进,所涉及的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的钳夹可以前后移动,节约了运输工具的成本。巨神公司将其涉案专利中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判断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准确、具体确定相应从属权利要求及其所属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逐一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者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对于依据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法院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被诉侵权运输工具系用于运输我国神华集团重大工程设备,法院准确界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防止了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进展。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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