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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8

发布时间:2016-04-21 08:43商业秘密网

  8.邹起奎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唐裕华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5号

  【案情摘要】邹起奎系天津杨柳青画社画家,系毛泽东主席标准像作者,先后出版多部美术作品。香港凤凰书品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版《邹起奎画集》,其中包括三幅涉案作品,即周恩来画像、巴达维画像和李显龙画像。上述作品均有邹起奎签名及创作时间,邹起奎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唐裕华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办的淘宝网的卖家,在淘宝网经营“北京祥红云天书画院”,并在该店铺中标价售卖周恩来、巴达维、李显龙画像,其商品描述中注明“邹起奎”。截至邹起奎2014年7月31日进行证据保全时止,唐裕华的网络店铺就被诉侵权作品的销售记录为零。2014年9月1日,邹起奎致函淘宝公司,要求提供包括“北京祥红云天书画院”在内的涉嫌侵害邹起奎著作权的13家网络店铺的相关信息,淘宝公司将上述卖家信息反馈邹起奎,并删除了相关网页链接。邹起奎提起诉讼,请求唐裕华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经比对,《邹起奎画集》中的原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构图及表现内容基本一致,且被诉侵权作品的商品介绍中已标明“邹起奎”,能够认定唐裕华在淘宝网站上标价售卖的被诉侵权作品为邹起奎作品的复制品。未经著作权人邹起奎同意,唐裕华在网络上公开销售邹起奎作品的复制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唐裕华在商品介绍中已注明“邹起奎”,未以他人名义署名作品,不存在侵害邹起奎署名权的行为,故认定唐裕华侵害了邹起奎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已主动删除淘宝网上相关链接,履行了其对网站的管理义务,淘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唐裕华赔偿邹起奎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知名画家美术作品在大型电商网络遭遇侵权问题。在当前电商平台迭起,网络卖家渠道多样,产品真假难辨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和快餐式消费理念,冲淡了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得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销售行为充斥网络。作为自然人卖家,往往并非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对于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关注较为淡漠,不注重进货渠道证据的固定,要么没有证据证明,要么证据内容含糊不清,证明力微弱,一旦产品涉嫌侵权,缺乏有效抗辩的证据,造成被动局面,将要面临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数以万计的淘宝自然人卖家,应以本案为鉴,既要保证合法经营,又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防范侵权风险。此外,淘宝公司作为大型电商网络的经营者,面对淘宝网卖家、消费者、相关权利人以及其自身共求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平衡,能够积极回应他人维权需求,并通过公证形式对自己履行了管理职责进行证据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诚信度,为当前信息网络或实体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了借鉴。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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