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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24 11:20商业秘密网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合本报开展的2015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啦!下面的14起案例是从地方工商部门推荐的案例以及工商报征集的案件中挑选出的,您觉得哪些案例特别吸引人,对基层执法特别有启发,请通过本报微信积极参与投票。

 

  1.投票时间:投票截止至2016年4月25日

 

  2.投票方法:多选,请选出10件典型案例

 

  3.投票结果公布方式:票数最高的前10个案例将作为2015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在4月26日的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微信公众号、网站同步推送。

 

  (一)广州市工商局番禹分局查处销售侵犯迪士尼商标权婴儿食品案

 

  2015年9月,原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派执法人员对深圳迪斯尼贸易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下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带有迪斯尼商标的婴幼儿食品。

 

  经查,迪斯尼是迪士尼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7665号,核定在第29类“代乳粉”等商品上使用,注册有效期自1987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24日多次购进标有“迪斯尼”中文字样的婴幼儿食品销售。经深圳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婴幼儿食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合法授权,属于商标侵权产品。迪士尼企业公司经对当事人已销售和尚未售出的婴幼儿食品进行清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0868.32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考虑涉案商品为婴幼儿食品,影响恶劣,当事人在明知商品来源的非法性而继续销售,该局对当事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没收、销毁侵犯迪斯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婴幼儿食品324盒,罚款12万元。

 

  (二)宁波北仑查处侵犯创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使用

 

  商标的防水防尘设备控制箱销售给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经查明:“”是创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58179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配电控制台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

 

  宁波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违法经营额83200元,违法所得12800元。当事人产品上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应从重处罚。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16000元的处罚。

 

  上海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其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明知上级供应商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商标与“”注册商标图样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还以低价购进进行销售,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并且在事后隐匿、转移、销毁侵权商品,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8万元,没收、销毁标有“

 

  ”商标的防水防尘防腐控制箱32套的行政处罚。

 

  (三)南京市雨花台工商局查处侵犯施耐德商标专用权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工商局接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人员的举报后,对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加工车间发现工人们正在配电柜内安装开关,开关共有6种,皆标有“ShnoidarElectric”字样。车间内还有一些用于存放开关的包装盒,盒子上也贴着印有“ShnoidarElectric”字样的标签,并标明制造商是施耐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上述商品上的字样与施耐德电器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商品外包装的颜色和包装装潢与施耐德注册商标商品外包装的颜色和包装装潢近似,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商品标签上标有“施耐德电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称,容易引起混淆误认。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曾销售过施耐德注册商标商品,在明知上述侵权商品与施耐德正品价格存在至少两倍差距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销售,且不能提供有关材料来证明涉案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鉴于其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开关3264个,罚款11万元。

 

  (四)湖北省潜江市工商查处侵犯lee及 Levi’s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朱敏通过其在某宝网开设的店铺“时尚淘衣阁品牌折扣某宝店”销售标称“Lee?”、“Levi’s?”品牌的服装,并借用王某某的身份,形式上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裕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琛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以裕琛公司的名义,利用在互联网上下载或伪造的《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商标注册证》、《购货发票》等资料分别和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网、某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号店网、北京某乐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某乐买网、深圳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秀网、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团网签订合作协议,并在以上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标称“Lee?”品牌的服装。经计算,侵权商品的服装共计939件(条),合计金额232,391.65元。

 

  潜江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897件(条),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Lee”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367件(条),并处以60万元罚款,案件已依法移送。

 

  (五)四川德阳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15年1月12日,德阳市工商局接到四川爱达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其公司在网络http://www.588.tv/yuanmingsp/pro/569375/上检索到信息,“”商标被四川元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奶制品等商品上。201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四川元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及库房发现待售的成品“”高钙早餐奶1557件,每件16盒,外包装“”高钙早餐奶纸箱170捆、“”儿童成长奶礼盒外纸箱42捆、“”我爱粗粮饮品外纸箱99捆,每捆20个。

 

  经查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睿以自然人的身份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2类, 2014年11月4日被驳回。

 

  当事人生产待售的成品高钙早餐奶不属于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从未授权。至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待售的成品“”TM高钙早餐奶未在市场上销售,扣押的高钙早餐奶1557件货值金额为17127元。

 

  当事人未取授权的情况下,在生产的“”TM高钙早餐奶1557件和 “”等字样系列的包装纸箱35760个上均标注:生产商为四川顺源饮料有限公司,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石门村五组”。2015年2月9日执法机关到四川顺源饮料有限公司查实,该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业务往来,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公司名称和地址。投诉人于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爱达乐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2类,注册号分别为8845290、5751140。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德阳市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1557件和包装纸箱6220个,合计罚款6万元。

 

  (六)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查处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2月10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举报称四川省大邑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涉嫌侵权,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于2011年9月28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被认定为绿色食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至2014年9月27日。当事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到期的情况下,自2014年9月末至2015年3月末继续在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期间,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一碟香牌香辣金针菇200件,经营额16000元,获利2000元。2015年3月末,当事人对产品外包装进行改版,不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经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0万元。

 

  (七)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艾尚雪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大队接到上海艾尚雪服饰有限公司举报,称余杭辖区有数家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该公司艾尚雪、I′SURE注册商标的羽绒衣,且销售量较大,但该公司无法获得网店的实际情况,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打假。接到举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发函给淘宝平台,要求调取上述网店的相关信息。淘宝平台发挥掌握交易大数据的优势,积极协助执法部门获取了相关有价值的线索。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大队会同辖区临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3日兵分两路奔赴现场打假,在某社区一举查处一个售假窝点,现场查获艾尚雪、I′SURE注册商标的成品羽绒衣680件,案值达58万元。

 

  经权利人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羽绒衣均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由于案值较大,方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将该案移送余杭区公安局查处。此案能够成功查处,关键在于淘宝平台提供了相关信息,获取了涉假网店有力的证据线索,这是余杭市场监管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加强政企协作,共同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的一次有效尝试。

 

  (八)吉林省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查处侵犯潘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3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根据举报,会同宝洁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对四平市铁西区某化妆品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商店已有6年。2015年初,两名挂有沈阳宝洁公司标签的销售人员到当事人店中推销宝洁公司产品,当事人他们手中购物购进潘婷、海飞丝、飘柔等产品。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同店内其他宝洁公司产品摆放在货架上统一价格销售。店内商品的样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自己不知道购入的是侵权商品,但执法人员认为其在此地已经营化妆品6年多,对商品真伪应有一定识别能力,且其提供的凭证不能说明侵权商品来源,因此对其不知销售的是侵权商品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铁西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查处侵犯川路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5月19日,乐山市工商局接到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川路公司)举报,称在乐山的某经济适用房小区一建筑工地内使用涉嫌假冒的“川路”塑胶型材制作塑钢门窗。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处施工现场13、14号楼进调查,并收集到使用型材原料样品。13、14号楼建筑面积共43194平方米,塑钢门窗工程约8000平方米,塑胶门窗外框已部份安装,工地上堆放约10吨标注内容为“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部份塑钢门窗半成品和塑钢门窗原材料。

 

  经查证,乐山某经济适用房小区13、14号楼为乐山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开发商为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商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为张榜全。2014年5月21日,张榜全代表重庆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塑钢门窗安装工程发包给彭绍池。据彭绍池陈述:2014年7月,其先后从眉山市隆鑫塑钢门窗厂、成都温江购进川路塑胶型材50余吨后开始用于经济适用房建筑工地13、14号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经川路公司鉴定,现场除少量“川路”塑胶型材为正品外,其余为假冒产品。办案单位依法按程序将现场抽样的样品送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办案单位委托四川国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13、14号楼塑钢门窗已安装的塑钢门窗部分和查扣的原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某经济适用房小区的13、14号楼塑钢门窗使用型材的评估价值为558533.84元。因涉案金额达到移送标准,办案单位将本案移交乐山市公安局。

 

  (十)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Dior等商标专用权案

 

  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19日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的浙江杜梁橡塑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检查,在厂房内发现标注有“Dior”、“CHANEL”和“”图形等标识的皮包成品1228个(其中香奈儿1077个、迪奥151个)、皮包半成品308个、鞋成品8双、包装袋(盒)7004只以及相关说明书和商标标识48402件,现场还摆放有大量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生产原料。

 

  经查实,2015年7月14日,当事人季进益与浙江杜梁橡塑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出租合同》,租用该公司3号厂房;2015年9月24日,办理了名称为“青田县创造者皮鞋厂”、经营者为“吴孝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利用上述场所从事皮包、皮鞋加工生产的经营活动,并在加工生产的产品上标注“Dior”、“CHANEL”和“”图形等标识。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当事人生产的标注“Dior”、“CHANEL”和“”图形等标识皮包、皮鞋的实际数量无法查实,销售的价格也无法确定。根据“CHANEL”商标和“Christian Dior”商标持有人提供辨认证明材料,所查获的标注有“CHANEL”、“

 

  ”和“Dior”标识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按照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产品卖店零售最低销售价格计算,查获的标注“Dior”、“CHANEL”和“”图形等标识皮包、皮鞋的货值金额共计1334.21万元;对现场扣押U盘中所有的对账单数据(该对账单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进行提取并汇总,统计出销售金额为535.793万元。现场查获物品货值和销售金额共计1870.003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皮包、皮鞋上标注 “Dior”、“CHANEL”和“

 

  ”图形等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十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侵犯中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8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姚某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市场路99号之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货架后隐藏的暗室内发现了待售的带有LV、GUCCI、PRADA、CHANEL等标识的皮具;带有欧米茄、江诗丹顿、浪琴等标识的手表;带有阿里山、大总统、中华等标识的香烟。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冒伪劣香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冒伪劣香烟予以扣押,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商标注册人或其委托人及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思明区工商局委托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商品价格予以鉴定,查明违法经营额达12261127.2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工商部门于2015年11月25日将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理。016年2月3日,该案已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商局查处侵犯金牌橱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1月2日,牡丹江市金牌橱柜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提供材质为国产实木的厨柜,价款21500元。消费者支付全款后,2015年1月27日,该公司将厨柜送到。但是,该厨柜的门板从沈阳格林凯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柜体从沈阳海帝家居购进,且材质为颗粒板,不是国产实木;台面毛板是从凯撒有限公司购进;五金件部分为“金牌厨柜”产品,是从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交易文书(收款票据)中明确标注消费者购买的此款厨柜为“金牌厨柜全款”,在订货单中明确标明品牌所有人为“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且在产品设计图上印制了“金牌厨柜”以及“”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餐具柜;有抽屉的橱;沙发;茶几;化妆台;陈列柜(家具);凳子(家具);金属家具(截止)”等。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称:“‘金牌厨柜’品牌橱柜产品构成:门板、柜体均由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生产基地按单生产、加工、发货;五金件均由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生产基地按单发货,到销售地组装、安装。”执法部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万元罚款。

 

  (十三)广州市越秀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侵犯“CHANEL”等注册商标围巾案

 

  2014年10月21日,原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派出所移送线索,依法对越和仰忠精品批发市场首层若干家商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许利英销售侵犯“CHANEL”、“GUCCI”、“BURBRRY”、“HERMES”、“Christian Dior”注册商标的围巾。2015年1月29日,该局又接到派出所移送的当事人王国兴销售侵犯“LOUIS VUITTON”、“GIVENCHYO”、“KENZO”注册商标围巾案。由于两案案发地址相同,且当事人许利英、王国兴为夫妻关系,该局决定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6月16日从浙江省某批发商场购进上述侵权围巾5819条,货值78066元,截至案发时剩余5172条,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0037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第六十条规定于2015年6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浙江省苍南县工商局查处商标侵权案

 

  2015年6月17日上午,苍南县龙港镇江山社区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屋门口堆放大量“剑南春”等品牌的酒盒包装,于是马上向该县市场监管局龙港分局通报。该分局与龙港公安分局联手,依法定程序开启门锁,在现场发现大量“剑南春”“双沟”“泸州老窖”等名酒包装盒及辅料,还有大量加工销售酒盒包装的记录。龙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房主陈某到场配合调查,并对现场物品共计9000多张涉嫌假冒物品和一台糊盒机依法予以查扣。

 

  经查,2014年10月27日,黄某以年租金7000元租用陈某所有的房屋,双方没有约定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主陈某知道黄某从事糊盒加工经营活动,但并未履行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当事人黄某案发后及逃逸在外,经多次通知拒不接受调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与公安机关联手调查此案。

 

  房主出租房屋供他人使用,没有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订立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出租房主陈某处以罚款5000元。

(作者:未知,来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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