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
案例二 邵阳湘里人家饮食连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沙湘里人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0号】
【案情简介】
邵阳湘里人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许可全国多个省份的加盟商使用“湘里人家”品牌经营湘菜餐饮业,并获得了部分荣誉。长沙湘里人家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宋东明。2011年11月,邵阳湘里人家公司通过公证对网站www.xlrj.net实施仿冒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取证。至本案起诉时止,邵阳湘里人家公司在湘潭市等地共发展加盟商18家,平均加盟费为每家12万元。长沙湘里人家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廊坊、湖北大悟、青海格尔木、威宁、安徽阜阳加盟店即将开业,漳州、岳阳、山西怀仁加盟店已开业或试营业;截至2012年9月27日,有 8家以“湘里人家”为字号的餐饮店加盟长沙湘里人家公司。
【审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湘里人家”字号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长沙湘里人家公司未经许可,将“湘里人家”企业标志以许可加盟、悬挂店招等方式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长沙湘里人家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邵阳湘里人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现有证据,权利人的损失无法计算,本案以侵权人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因长沙湘里人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且考虑到长沙湘里人家公司直营店有获利,商业诋毁行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酌情将加盟的成本和开支与直营店获利、商业诋毁应支付的赔偿相抵,以长沙湘里人家公司加盟收入作为计算其侵权获利的依据,确定赔偿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宋东明从邵阳湘里人家公司辞职后开设长沙湘里人家公司,攀附邵阳湘里人家公司已有的商誉,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将邵阳湘里人家公司历史发展和相关荣誉嫁接移植入长沙湘里人家公司,虚构自身的发展历程及所获荣誉,甚至为了争夺潜在客户还利用互联网刻意捏造、散布有损于邵阳湘里人家公司商誉的虚假信息,全方面打击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性质较为严重,理应受到制裁。法院以侵权人公司网页载入的相关内容作为计算其侵权获利的相关基数,合理判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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