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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轩辕剑传奇》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04-24 11:43商业秘密网

  4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对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认定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主体,易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电影系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影名称,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6.5万元。

 

  大宇公司诉称:我公司注册了及“轩辕剑”商标。电影《轩辕剑传奇》,使用了与我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误导公众,引起误解。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作为影片第一出品人,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思公司)作为电影市场宣传、推广方,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轩辕剑》是我公司推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脑游戏,大舜公司、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使观众误认为其与我公司电脑游戏之间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扩大侵权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幻思公司、大舜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微博连续置顶5个工作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大舜公司、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轩辕剑”系我国知名古代传说人物及事物,已形成特定主题,作为作品名称和内容被大量使用,并非大宇公司“特有名称”。将轩辕剑用于电影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系正当合理使用,我公司拥有“轩辕剑传奇”的电影名称权益。大宇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我公司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该公司从未在电影上使用过轩辕剑,且“轩辕剑”作为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消费者会根据自身喜好选择影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另外,“轩辕剑”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内容或主题名称,不具有特有性,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我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未对大宇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査明:大宇公司先后注册了商标及“轩辕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电影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自1990年发布首款游戏起,大宇公司以“轩辕剑”为名至今己发行12款电脑游戏,最新一款《轩辕剑外传:穹之扉》于去年3月上市。1998-2008年,该系列游戏曾先后获得电脑玩家电脑游戏金像奖“最佳国产游戏”、GAMESTAR“玩家票选最佳单机游戏金奖”等游戏评选奖项。

 

  2010年10月,大宇公司授权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简称唐人公司)根据《轩辕剑之天之痕》游戏改编、拍摄电视剧,该剧于2012年7月6日在湖南卫视播出。其后,唐人公司、大宇公司还共同投资拍摄了《轩辕剑7》微电影。

 

  2014年10月,大宇公司授权华亿传媒集团(Joy Communication Inc.)以《轩辕剑外传云之遥》、《轩辕剑外传汉之云》游戏改编一部电视剧。2015年6月,又授权华亿传媒集团对《轩辕剑》游戏进行电影改编、拍摄。目前,该电影尚未拍摄上映。

 

  法院同时査明,电影《轩辕剑传奇》剧本于2013年11月备案、立项,当时片名为《远古大帝?大舜传奇》,备案单位为大舜公司。2015年5月,与《远古大帝?大舜传奇》备案号相同的电影《远古魔咒》,以“更体现剧情”为由申请将片名变更为《轩辕剑传奇》,第一出品单位为大舜公司。

 

  2015年8月4日《轩辕剑传奇》上映。根据猫眼票房分析,该片票房总收入315万元。大舜公司对该票房收入不予认可,称实际票房仅200多万,但未就准确票房收入情况举证证明。

 

  轩辕是中国古代黄帝的名号。《中国武术大辞典》记载有《名剑记》一书,该书记有轩辕剑等各种名剑。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名剑录”中有“轩辕剑”。另査,我国含“轩辕”、“轩辕剑”字样的注册商标有二百余条,包含各个商品与服务类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且电影内容的确包含“轩辕剑”相关情节,其电影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概括,这一描述性使用并不体现电影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故对大宇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尽管大宇公司主要经营领域为计算机游戏制作发行,但其已与唐人公司、华亿传媒集团通过授权合作形式进入影视制作行业,因而其与大舜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

 

  从《轩辕剑》系列游戏经营时间、消费者和市场认可度方面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该系列游戏己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该游戏构成知名商品。

 

  “轩辕”一词虽有固有历史含义,但“轩辕剑”一词,在大宇公司作为游戏名称之前,并没有其他类似游戏以之为名。在电脑游戏领域,“轩辕剑”己经成为一种特有的名称。经过大宇公司20余年的使用,“轩辕剑”一词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己能为该领域内的消费者理解为《轩辕剑》系列游戏的特有名称。

 

  故“轩辕剑”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尽管“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不侵犯商标权,他人仍可使用“轩辕”或“轩辕剑”字样,但综合大舜公司将筹拍的电影先后命名为《远古大帝?大舜传奇》、《远古魔咒》,2015年5月才最终更名为《轩辕剑传奇》的事实,可知《轩辕剑传奇》并非该电影一贯名称。在大宇公司已授权他人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电影《轩辕剑传奇》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容易引起混淆。故在本案的特殊事实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包含“轩辕剑”的电影名称,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关于100万索赔请求,因大宇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舜公司获利,法院根据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时间等因素酌定。

 

  幻思公司并非影片出品方,其仅接受电影出品方委托通过微博对电影进行宣传,其行为从属于大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故法院对大宇公司要求幻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大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连续五个工作日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1.5万元,同时驳回了大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大舜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上诉。

(作者: 朝阳法院,来源: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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