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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乔丹”商标争议案 副院长任审判长

发布时间:2016-04-27 09:48商业秘密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据悉,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著名NBA篮球明星,而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乔丹公司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等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天上午9点,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宣布开庭。该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并未现身,而是由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该案的再审被申请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出庭。

  迈克尔·乔丹:乔丹公司恶意注册“乔丹”商标

  乔丹代理人表示,乔丹公司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注册侵害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先生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就会联想到乔丹。乔丹公司有意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这家企业原来的名称与乔丹没有一点关系,2000年变更为乔丹公司,开始以乔丹为字号经营活动,注册了60多件姓名商标,40多件形象商标,32件含有乔丹先生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难以认定存在对应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乔丹或者乔丹的中文拼音与申请人姓名迈克尔乔丹或者中译名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尽管迈克尔·乔丹一方提交的证据中也有一部分是篮球报道中以乔丹指代申请人,但是报道中仍然是通过与篮球、飞人、体育明星等其他关键词或者通过上下文结合才能确定性的指向申请人。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表示,乔丹公司的某些行为是有不当。但是,由于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根据商标法,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乔丹公司早期取得的商标已无法追诉。

  法庭上,乔丹代理人特别展示了乔丹公司注册的形象商标,同时展示了乔丹在1997年12月一场NBA比赛中的上篮瞬间的照片。“这张照片与第三人注册的形象商标相对比,可以清楚的看到二者在整体形象、姿态、动作细节等方面高度一致。”

  律师认为,乔丹这个词并非是中文固有搭配,在中文当中并没有固有含义,而关于为什么注册乔丹商标,乔丹公司始终无法解释。“第三人不可能提供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所申请的商标指向的就是申请人。第三人在明知乔丹先生的知名度情况下,将乔丹先生的各种标识注册为商标,为了引导相关公众与乔丹先生有关系,主观恶意不言自明。”

  乔丹公司:叫乔丹的中国人有4000多人 美国也有乔丹企业

  乔丹公司认为,“乔丹”两字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不能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客体。乔丹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

  乔丹公司表示,其还提交了证据在美国和欧盟也有大量乔丹的商标获注册。代理人表示,“通过欧盟和美国网站上检索到了近百件乔丹商标的案件,即使在美国和欧盟,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也并未要求保护其姓名,其在我国要求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乔丹公司的代理人同时表示,迈克尔·乔丹并不认识且不会写中文“乔丹”二字,他们认为要有本人明确的或者亲自使用才足以证明“乔丹”二字真的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

(作者:李婧,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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