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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

发布时间:2016-04-28 08:16商业秘密网

  案件一

  判断商标侵权不仅需考虑商标知名度、显著性以及是否近似,还应考虑被告是否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

  ——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庆公司)始创于1982年,并在2001年5月28日注册第29类第1578970号“”图形商标,原告在电视、报刊、报纸等媒体上做了大量广告宣传,不断扩大“”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屡获“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福建省著名商标”等众多殊荣。被告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濑味道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7日,被告李加兴系洪濑味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0年6月4日,被告李加兴申请注册涉案“”图形商标,李加兴及洪濑味道公司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涉案标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涉诉前业已就涉案商标产生过争议,同时作为同一地区经营者的被告对于贻庆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具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在其产品及特许经营授权中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由于贻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进而对“”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故被告的行为侵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另一方面,贻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其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此案是对本地两大卤制品企业如何通过商标近似及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来区分各自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贻庆公司与洪濑味道公司同在南安市洪濑镇,均为生产经营卤制品的企业,两公司的产品所承载及体现的深厚地域特征和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应当得到鼓励和发扬光大。洪濑味道公司注册使用的“”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与贻庆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另一方面,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并未围绕上述要素对商品是否知名进行举证。同时,法院指出,鉴于被告的产品已经销售至广西地区,原告的产品亦在网络上销售,为了更好地保护“洪濑鸡爪”老字号的无形资产,传承其独特的产品与工艺,同时也为了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诚实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各自规范使用其商品名称和商标,必要时可以附加标识加以区别,突出各自产品的特色,形成自己具有识别性的包装、装潢,以便消费者加以区分和识别,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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