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双创”社会:别让商业秘密在法外“裸奔”

发布时间:2016-05-03 08:12商业秘密网

  “一旦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中国应对入世所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就全部齐备了。”奥克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委员3月9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大家都知道,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曾涉及海外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但是国内还有更多的中小企业也因为商业秘密的侵害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朱建民查阅浙江省工商局对全省企业的相关调查报告发现,该省23.4%的企业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高达67.2%。“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威胁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需要的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与社会环境”。

  “商业秘密保护,是保证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的一个基础。”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朱建民解释,像专利技术里的“knowhow”就是商业秘密,包括向企业和哪些人签了合同,合同的金额是多少,顾客名单等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据调查统计,科研成果泄露、图纸模具被克隆、采购信息泄露、同行卧底窃密、优秀人才跳槽、外贸客户飞单、电子数据泄露、财务信息披露、经营秘密泄露、黑客植入窃密等,被看做是侵犯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十大“高危风险”。

  朱建民介绍说,世贸组织有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七个对象:专利、商标、著作权、临结权、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

  目前,中国已拥有了《专利法》《商标法》等,对前六项的保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商业秘密保护过去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协调,相关法律仍欠缺,所以,中国必须要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级,但是,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仍然显得支离破碎,内容分散、系统性差、保护程度低、难以实际操作。相比之下,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美国上世纪70年代就有了统一商业秘密法。

  朱建民建议,应按WTO的规定,借鉴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尽快组织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中,应包括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涉及的权利人及其客体;其次,还要规定一旦出现了纠纷和争议如何解决,包括行政的、司法的办法;并规定起诉的时间、起诉的法院,以及由哪一级的法院作出终审。

(作者:未知,来源:科技日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