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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产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发布时间:2016-05-03 09:00商业秘密网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9件,审结1165件。2015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85件,审结1537件,分别上升29.06%和21.02%。”这是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情况。

  据了解,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攀升的同时,案件复杂程度也不断增加,出现广西德保县著名特产蛤蚧酒商标纠纷、柳州著名地方小吃螺蛳粉特许经营纠纷等涉及地方特色经济的案件以及“新华书店”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歌舞剧《刘三姐》名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侵权纠纷案等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

  “确认商标不侵权”被法院驳回

  诞生于革命战争时代的毛体“新华书店”店招,对于新中国图书发行销售行业和读者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毛体“新华书店”分别被原新华书店总店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注册为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后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统一持有。

  南宁市新华书店曾为中新协会员,但由于其改制问题,中新协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南宁市新华书店起诉请求确认其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南宁市新华书店诉请,南宁市新华书店以其对“新华书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南宁市新华书店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权利性质不符,且从毛体“新华书店”作为店招及注册商标的历史来说,南宁市新华书店的使用都是来源于新华书店总店的授权,中新协终止南宁市新华书店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有其协会章程等文件为依据,南宁市新华书店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为首例新华书店系统原成员对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使用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和首例涉集体商标案件。

  广西高院认为,该案判决明确了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是整个中新协社团成员的无形资产,中新协作为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名义持有人,其制定的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范是其社团成员使用社团注册商标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对今后规范使用毛体“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厘清了标准。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特色产品包装雷同不一定侵权

  德保蛤蚧酒是广西著名的地方传统特色产品,当地生产厂家众多。去年,广西著名商标“芳山”“布洛陀”持有人德保县某蛤蚧酒厂认为,另一厂家生产的“蛤蚧雄睾酒(5000ml)”擅自使用与其公司生产的“芳山”“布洛陀”牌“蛤蚧雄睾酒”近似或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使用权转让与获得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是各自独立的,虽然原告公司生产的“芳山”“布洛陀”蛤蚧雄睾酒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但该公司从原德保县酒厂受让取得“芳山”注册商标,并不等于获得原德保县酒厂“芳山”牌蛤蚧雄睾酒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专用权,并且德保县其他酒厂生产的蛤蚧雄睾酒也一直普遍使用类似的包装、装潢,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请保护的蛤蚧雄睾酒的商品包装、装潢为其公司产品所特有,驳回其诉请。

  广西高院知识产权庭在二审时发现,由于缺乏地方特色产品保护意识,该县蛤蚧酒生产存在厂家众多、无序竞争导致该特色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市场逐渐萎缩等情况。合议庭结合案件走访调研,向德保县政府提出整合地方资源、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对地方特色产品进行保护、引导规范蛤蚧酒产销市场的司法建议,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回应。

  默认署名错误构成侵犯署名权

  《山歌好比春江水》是歌舞剧《刘三姐》的著名曲目,执笔人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著名词作家乔羽虽然自认《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作品,但其对于国内举办的一系列知名文艺活动中将该曲列为其作品的行为并未表示异议。原告认为被告乔羽的默认或放任行为构成侵害作品署名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乔羽在明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依然默认或者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使《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者为创作该作品付出了独创性的劳动却无法向公众表明作者的身份而丧失应当享受的精神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认定乔羽侵犯了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广西高院认为,本案涉案作品《山歌好比春江水》家喻户晓,乔羽作为国内著名的歌词作家,虽然没有主动声称其为涉案作品作者,但由于其在国内音乐界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各种音乐活动中将涉案作品列为其作品保持缄默的行为会对公众造成其就是涉案作品作者的错误认识。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乔羽曾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刊登声明,更正《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作人,但侵权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因此法院仍然认定构成侵权。

  微信公号转载侵犯他人著作权

  微博、微信等是近年来兴起的信息即时传播载体,由于其信息由个体发布而被称之为“自媒体”。“自媒体”营运者往往不具备信息采集能力,一些“自媒体”营运者所发布的信息或用于编辑的信息素材很多来源于网络资讯,其中一些并未取得信息源的合法授权。

  2014年10月27日,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所营运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信息。原告梁某认为,该条微信未经其同意使用了其所拍摄的四张照片,并将原照片中标注作者信息的水印裁剪掉后私自添加上被告公司名称的水印,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中使用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梁某人民币2800元,并在媒体和被告的微信公众平台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

  广西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骆金盛说,这是广西首例“自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目前国内对于自媒体的规范还比较少,通过本案的侵权认定判决,对那些靠无偿转载或使用他人作品的“自媒体”营运者提出了警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获得作者或者相关信息源的合法授权,依法规范营运。

  大批量维权诉讼波及小商贩

  据广西高院副院长戴红兵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多涉及科技、文化、经济前沿,专业性较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每年都有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涌现。

  广西高院再审了一起桂林市某广告公司诉某画家水墨画旅游示意图著作权纠纷案,国内无类似案例可供参考,也无任何经验可借鉴,合议庭只能深入调查走访旅游市场、旅游主管部门、地图管理机构,结合案件审理归纳出旅游示意图作品类型界定、作品独创性认定方法等裁判规则,依法作出判决。

  骆金盛说,在广西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居多。特别是商标权,权利人主动提出维权,说明品牌的维护意识在增强。

  此外,近年来,广西持续发生了大量涉K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涉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等系列案件。法院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特别是知名品牌持有者提起大批量维权诉讼,广西大批小商户涉诉,权利人的维权触角从城区扩张至县、乡镇甚至村屯。诉讼波及范围较广、涉诉主体多为小商贩,抗风险能力差。

(作者:马艳,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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