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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行政调解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13 09:14商业秘密网

  国知发管字〔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效率与水平,更好地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全系统执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5日

  关于制定《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调解除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是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系统执法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办案量呈现快速稳步增长态势,地方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体标准以及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方面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也日渐增多。但此前上述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仅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章及行政答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标准尚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方局一直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出台相关规定,从而规范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促进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修改过程与修改原则

  2013年,根据工作计划,专利管理司联合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等机构组织研究并草拟《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初稿,旨在按照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总结相关执法实践,重点对这些方面的规则进行梳理、研究,归纳总结出适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的规则,突出体现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在初稿的基础上,专利管理司先后征求各省级地方局与局条法司等部门意见与建议,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得到业界积极反应。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与建议,专题研究组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修改,本着充分尊重的态度,以及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与执法实践保持一致的原则,对各方反馈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上报稿。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以局发文形式印发。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制定工作得到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今年全系统执法工作座谈会的局领导讲话中被列为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此前,《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国知发管函字〔2013〕34号)也将其列为工作任务。


(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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