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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附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5-17 08:21商业秘密网

  案号:

  一审:(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

  二审:(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二审合议庭:

  陈惠珍 杨韡 范静波

  裁判要旨:

  1、爱奇艺公司对其提供的视频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网视公司是采用破解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取得有效密钥(Key值)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

  2、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是聚网视公司采取技术手段的结果,聚网视公司凭借技术使其用户在无需付出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情况下,观看爱奇艺公司的视频,这将导致部分爱奇艺公司用户转而成为聚网视公司的用户以及爱奇艺公司广告点击量的下降。聚网视公司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网视公司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3、爱奇艺公司依托广告点击量和会员用户会费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聚网视公司通过“VST全聚合软件”,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不仅会减少爱奇艺公司广告点击量,影响其广告收入,也会使爱奇艺公司包括会员用户在内的用户的流失,给爱奇艺公司合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即便聚网视公司目前暂无盈利,但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对企业估值评价并不仅仅依据盈利标准,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等是企业谋求商业利益的基石,故聚网视公司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附二审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文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光明,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远超、钱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原审诉称,爱奇艺公司系中国知名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的合法经营者,通过该平台向网络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的点播服务,同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服务。用户以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公司以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聚网视公司开发了“VST全聚合”软件,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和运营,该软件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网络机顶盒、安卓智能电视、安卓手机、安卓平板中安装该软件后,可以直接通过该软件观看“爱奇艺”平台的视频内容,而不再需要观看视频广告,这一行为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公司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下降,进而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访问量以及爱奇艺公司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的下降,聚网视公司却无需支付高昂的视频作品版权许可费。聚网视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权益,故请求判令:1.聚网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VST全聚合”中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经营网站的视频内容,立即停止在“VST全聚合”中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经营网站的视频内容时屏蔽视频广告;2.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6,250元;3.聚网视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91vst.com/)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审审理中,爱奇艺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99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4,250元。并明确:1.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聚网视公司构成侵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2.聚网视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VST全聚合”软件中提供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以及在提供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屏蔽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聚网视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通过在提供的免费视频前增加广告获取的合法收益、通过购买大量版权资源让公众浏览爱奇艺公司网站下载客户端软件获得的广告收益以及用户注册为爱奇艺公司VIP会员所获得的收益。

  聚网视公司原审中辩称:1.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不处于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2.聚网视公司没有实施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时确实不会播放该视频前的广告,这是由于视频内容和广告内容分处两个不同的片源造成的,爱奇艺公司视频前广告的时间、内容不一,其基于自身的播放算法在视频前选择广告,而该算法并不对聚网视公司和公众所公开,因此通过聚合的方式获取视频时只能获取到视频的内容,而无法抓取视频前的广告,聚网视公司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爱奇艺公司视频前广告。用户在使用涉案软件观看视频时,能清楚地知道观看的视频来源于爱奇艺公司,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聚网视公司实施了屏蔽视频前广告的行为,且爱奇艺公司向公众提供的视频内容是免费的,聚网视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3.聚网视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并没有从中获利,相反,涉案软件由于为用户的观看带来了便利,吸引了更多的用户观看爱奇艺公司的视频,给爱奇艺公司带来了收益;4.聚网视公司使用的技术本身是创新、中立的,不应限制这种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5.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6.聚网视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损害爱奇艺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爱奇艺公司经营情况及经营模式

  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注册资本3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电影、电视剧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爱奇艺公司系国内知名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爱奇艺”网站(www.iqiyi.com),爱奇艺电脑客户端,安卓、苹果等移动平台客户端,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其主要经营模式为在视频内容播放前播放广告以收取广告费,在网站及客户端上为客户投放广告,或者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会员可观看无片前广告的视频内容,通过这些收入再支付视频版权、带宽、推广等支出,以维持其正常运营...

  二、聚网视公司经营情况

  聚网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贸易。聚网视公司开发并运营“VST全聚合”软件,该软件可以安装于安卓平台的PAD、手机和电视机顶盒...

  三、通过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的情况

  2014年5月4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晶来到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在公证员金烨和公证人员潘筠的现场监督下,打开公证处乐视TV电视机,查看相关设置,通过浏览器下载并安装了“VST全聚合”应用,并使用该应用在线搜索播放了《爱情公寓第四季》、《来自星星的你》、《Hotelking》、《三生》、《废柴兄弟》、《胜女的代价第2部》、《胜女的代价第1部》、《老有所依》影视剧相关剧集的视频。之后,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晶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入“公共查询”中“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网站域名”栏输入“91vst.com”,结果显示网站名称为“VST全聚合”,首页网址为“www.91vst.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1”,主办单位名称为邹建明,网站负责人姓名为邹建明,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点击进入www.91vst.com网站,在“功能”页面对“VST全聚合”软件介绍如下:“在网络机顶盒领域拥有六年电视直播/点播经验的VST全聚合,不仅技术走在最前沿更支持多种格式P2P直播平台……囊含了600+个电视直播频道,以及十个无广告轮播频道……。”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晶对上述过程进行截屏并录像。公证处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4)沪奉证经字第1242号公证书。在播放上述影视剧视频时,缓存时显示“爱奇艺(超清)”或“爱奇艺(高清)”字样,视频播放时右上角带有“iQIYI爱奇艺”水印,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广告。

  2015年3月23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来到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在公证员金烨和公证人员潘筠的现场监督下,将天猫魔盒与电视机连接,打开电视机,打开天猫魔盒,查看相关设置后在应用里安装了VST全聚合应用(版本为V2.6.5.2),并使用该应用在线搜索播放了《爱情公寓第四季》、《来自星星的你》、《追鱼传奇》、《天天有喜》、《红娘子》、《废柴兄弟第一季》、《太平公主秘史》、《封神英雄榜》影视剧相关剧集的视频。公证处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5)沪奉证经字第0689号公证书。在播放上述影视剧视频时,缓存时显示“爱奇艺”或“爱奇艺(高清)”字样,在视频界面点击“设置”选项时,显示视频来源是“iQIYI爱奇艺”,视频播放时右上角带有“iQIYI爱奇艺”水印,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广告...

  四、爱奇艺公司向用户推送视频采取的技术手段

  2015年4月8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来到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在公证员金烨和公证人员潘筠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登陆jd.com,购得“百度小度WiFi”一个,价格为18.9元,新增收货人信息为收货人“金鑫”,所在地区“上海普陀区内环中环之间”,详细地址“陕西北路XXX号大堂”,并索要发票抬头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一张。公证处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5)沪奉证经字第0864号公证书...

  五、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采取的技术手段

  2015年4月13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飞虎来到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在公证员金烨和公证人员潘筠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公证购得的小度WiFi插入公证处电脑,从网站上下载并安装了小度WiFi驱动程序,创建无线网络。从网络上下载、安装并启动“Wireshark”软件。从网络上下载并解压缩“dex2jar.zip”文件,生成“dex2jar-0.0.9.15”文件夹。从网络上下载并解压缩“jd-gui.zip”文件,生成“jd-gui.exe”文件等。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使用公证处提供的一台中兴M901C智能手机设备和一台中兴Q701C3G智能手机设备,分别连接至上述无线网络,使用中兴M901C智能手机设备下载安装了VST全聚合应用,使用中兴Q701C3G智能手机设备下载安装了爱奇艺视频应用,并使用上述二个应用分别在线搜索播放了《暴力街区13:终极》。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飞虎对上述过程进行截屏并录像。公证处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15)沪奉证经字第0917号公证书。使用爱奇艺视频应用的智能手机在播放上述影视剧视频时会显示30秒的片前广告,使用“VST全聚合”应用的智能手机在播放上述影视剧视频时,视频界面并无显示“爱奇艺”水印,也没有片前广告...

  聚网视公司确认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时确实没有片前广告,但主张聚网视公司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而是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同时由于爱奇艺公司正片与广告是来自不同的片源,故聚网视公司开发的软件无法抓取广告片源。

  六、爱奇艺公司主张因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所依据的事实

  2011年8月5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红娘子》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为5年,费用为22,500,000元。其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2年5月7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南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未婚妻》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为10年,费用为10,800,000元。其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12年12月,爱奇艺公司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全家福》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为6年(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费用合计为2,880,000元。2013年5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爱情公寓4》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48个月,费用为19,800,000元。其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2013年11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封神英雄榜》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为5年(自该电视剧在爱奇艺公司平台上线之日起开始计算),费用为11,250,000元。其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3年12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来自星星的你》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授权期限为5年,费用为美元360,000元...

  (注:因字数受限,事实查明部分略有删减)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聚网视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采用技术手段在抓取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时去除片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聚网视公司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网站的视频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聚网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

  一、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界定为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竞争关系的范围一般在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经营形态。而如果竞争关系的范围囿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的竞争者,则难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新经营形态不断出现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应当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虽然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主要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两者并无交集,但聚网视公司开发并经营的“VST全聚合”软件属于提供视频的软件,该软件通过聚合提供多平台视频点播,吸引用户安装其客户端,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视频的用户越多,则聚网视公司商业利益增加越多。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于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由于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聚合了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多个视频网站内容,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将导致原本需要登陆爱奇艺公司网站或使用爱奇艺公司客户端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的用户选择通过“VST全聚合”软件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内容,爱奇艺公司广告收入亦随着用户的减少而相应减少,因此,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也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

  二、聚网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一,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应受保护的利益。爱奇艺公司经营模式是免费提供视频节目的播放服务来吸引用户,用户免费观看视频节目的对价是在视频内容播放前观看长度不等的广告,或者选择成为付费会员跳开片前广告直接观看正片。爱奇艺公司通过向广告主收取网页、视频前推送的广告的费用、向用户收取成为付费会员的会员费维系其购买版权和技术服务的支出,进而实现盈利。爱奇艺公司广告收入的多少取决于收看其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及视频被点击的次数。视频观看用户越多,爱奇艺公司网站、客户端的点击率越高,广告主投放的广告相应增加,爱奇艺公司盈利也随之增加。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既未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商业道德,因此,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爱奇艺公司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从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演示内容来看,用户在向爱奇艺公司服务器发出观看视频内容的请求后,服务器根据发出请求的客户端代码(即SRC值)判断请求的平台来源,从而取出一个对应的视频数据接口的密钥(即Key值),结合访问请求中的访问时间值(即TimeID)以及视频编号(即VideoID),按照TimeID+Key+VideoID的顺序,采用MD5加密算法生成SC值,如该SC值与访问请求中生成的SC值一致,则通过验证,向用户推送其请求访问的内容。而从爱奇艺公司公证的过程来看,“Wireshark”软件抓取到的视频来源数据中只能显示访问时间值(即TimeID)、视频编号(即VideoID)、客户端代码(即SRC值)和SC值,爱奇艺公司设置的密钥(Key值)并未公开。爱奇艺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其盈利模式就是通过用户以观看广告为对价免费观看视频,或者成为付费会员免看视频前的广告。爱奇艺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论是否有效,但已明确表明了其拒绝他人任意分享其视频内容的态度。

  第三,聚网视公司“VST全聚合”软件以技术手段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审理中,在原审法院多次要求下,聚网视公司始终没有向原审法院展示“VST全聚合”软件使用何种技术手段实现无需观看广告即能播放爱奇艺公司正片。而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使用“Wireshark”软件抓取“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时的数据,使用其中的访问时间值(即TimeID)、视频编号(即VideoID)、客户端代码(即SRC值),并加入爱奇艺公司的密钥(Key值)后,按照TimeID+Key+VideoID的顺序,采用MD5加密算法生成SC值与抓取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爱奇艺公司同一视频时产生的SC值一致。由此可以推断,“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于爱奇艺公司视频时,内嵌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从而使爱奇艺公司服务器认为是来自于爱奇艺公司平台的指令,而向其推送正片内容。聚网视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系互联网公开的信息,但并无证据佐证。从爱奇艺公司的验证过程来看,聚网视公司应当是破解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并取得有效的密钥(Key值)后才能生成请求播放视频正片的SC值。聚网视公司主张,其并未采取任何手段屏蔽爱奇艺公司视频前的广告。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聚网视公司的技术手段是使用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聚网视公司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聚网视公司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且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绕开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直接干预并严重损害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聚网视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对该软件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因此,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公司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爱奇艺公司市场份额,不正当的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爱奇艺公司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攫取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聚网视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技术本身是创新、中立的,不应限制这种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的中立,而非指任何使用技术的行为都是中立的。即使在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仍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违反商业道德,攫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聚网视公司并未主动向原审法院展示其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无从判断其所使用的技术本身中立与否,而即使聚网视公司使用的是中立的技术,技术本身不违法并不代表聚网视公司的使用行为不违法。聚网视公司破解了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并取得有效的密钥(Key值)后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破坏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边界。因此,对于聚网视公司有关技术中立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不但主张“VST全聚合”软件屏蔽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还认为,“VST全聚合”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时没有屏蔽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仍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的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爱奇艺公司不仅无法获得广告收益,反而需要支出高额的带宽费用,同时用户不再访问爱奇艺公司官网并下载爱奇艺公司的播放器客户端,直接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访问量以及爱奇艺公司播放器客户端下载安装量的下降,还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网页广告和播放器客户端的广告曝光率下降,以及爱奇艺公司网站在网民视线中的受关注度下降,因此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聚网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实施爱奇艺公司所指控的未屏蔽广告、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其次,即使“VST全聚合”软件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视频,亦应当对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后,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来计费,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爱奇艺”,使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这种情形下,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全部内容,不对其进行改变、增加或删减,实质上是向“VST全聚合”软件用户明示了该视频内容的来源,将爱奇艺公司的全部内容提供给了网络用户,同样也会给爱奇艺公司带来广告收益以及相应的流量与曝光率,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不会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爱奇艺公司“爱奇艺”网站“开放平台”栏目中还存在向网络用户介绍如何在自己网站内播放“爱奇艺”高清正版视频内容的方法,可见,对正当合法的链接行为,爱奇艺公司本身亦不反对。因此,如果“VST全聚合”软件能采取合法正当方法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全部内容,那么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对该行为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的方式,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爱奇艺公司按CPM计费的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按CPD计费的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因此,这种行为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聚网视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聚网视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爱奇艺公司起诉时主张聚网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VST全聚合”中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经营网站的视频内容,立即停止在“VST全聚合”中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经营网站的视频内容时屏蔽视频广告。在2015年6月10日原审法院组织质证时,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均确认“VST全聚合”软件已不再链接播放来自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聚网视公司已主动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亦因此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对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聚网视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损害爱奇艺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没有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商业声誉,故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要求聚网视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聚网视公司通过“VST全聚合”软件绕过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而直接播放视频正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尤其是爱奇艺公司的广告客户误认为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前已不再投放广告,从而对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误认,故聚网视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爱奇艺公司请求判令聚网视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91vst.com/)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与聚网视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所及于的范围相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聚网视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吸引了爱奇艺公司的网络用户,虽然聚网视公司辩称其并未获利,但在互联网环境下,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用户群体即意味着未来巨大的盈利空间。且聚网视公司的行为使爱奇艺公司的网络用户非正常流失以及广告收益减少,对爱奇艺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聚网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爱奇艺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聚网视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而爱奇艺公司对其赔偿992,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并未提供确切的计算依据,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网络用户数量、视频内容丰富程度以及经营成本,“VST全聚合”软件在网络用户中的下载量、播放时长、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系爱奇艺公司维权的正当开支,并已实际支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疑难复杂程度、标的金额大小、爱奇艺公司律师的工作量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虽然爱奇艺公司仅提供了付款通知,且有部分公证书并非仅为本案所作公证,但客观上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的事实大部分依赖于公证书证实,公证费应当确实发生,故对于公证费原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聚网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0元;二、聚网视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91vst.com/)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6元,由爱奇艺公司负担4,715元,聚网视公司负担9,591元。

  原审判决后,聚网视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聚网视公司上诉称:

  一、聚网视公司涉案“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系来源于互联网的公开信息,任意第三方均可以采用公开的密钥(Key值)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视频播放,并非爱奇艺公司所主张及原审法院认定的聚网视公司是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并取得的有效密钥(Key值)。

  二、聚网视公司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技术本身无法克服的原因造成聚网视公司无法将爱奇艺公司的广告与视频完整呈现,聚网视公司没有主观故意。

  三、“VST全聚合”软件于2014年下半年完成开发,投入市场,至今尚未盈利。且“VST全聚合”软件并未覆盖爱奇艺公司经营网站的所有视频,网络用户的播放时长仅小部分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VST全聚合软件”下载量并不等于实际使用量。因此,原审判决聚网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数额偏高,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聚网视公司在二审中提供如下证据:

  1.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VST全聚合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软件投入使用时间短;

  2.《纳税证明》,证明聚网视公司无盈利。

  爱奇艺公司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认为:根据一般软件编号规律,最初版本编号为1.0,而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版本为1.3.4,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VST全聚合软件”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相反却能证明软件完成时间早于2014年1月。对于证据2,因该证据系复印件,并非原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辩称:

  一、爱奇艺公司从未向公众公开过密钥(Key值),密钥(Key值)处于保密状态的,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

  二、聚网视公司所称实施了积极追求绕开片前广告是技术原因造成的,没有事实依据。绕开片前广告的原因是聚网视公司实施了绕开片前广告的技术措施。三、根据聚网视公司所实施的技术,可以任意获取爱奇艺公司的视频,侵害的后果和危害性远远大于侵害某一具体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是偏低,而不是偏高。据此,请求驳回聚网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关于聚网视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VST全聚合软件”1.3.4版本的完成时间,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关于聚网视公司提供的证据2,由于聚网视公司并未提供《纳税证明》的原件,在爱奇艺公司不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4月9日,聚网视公司取得了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VST全聚合软件1.3.4,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聚网视公司是否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VST全聚合软件”的密钥(Key值)实施了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

  二、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否是技术原因导致,具有正当性;

  三、原审判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聚网视公司是否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VST全聚合软件”的密钥(Key值)实施了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

  聚网视公司认为,“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源于公开渠道,其没有采取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密钥(Key值)。爱奇艺公司认为,“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系聚网视公司破解其验证算法所取得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聚网视公司主张“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源于公开渠道,其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聚网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相反,爱奇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爱奇艺公司对其提供的视频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网视公司是采用破解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取得有效密钥(Key值)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故对聚网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认定聚网视公司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取得“VST全聚合软件”的密钥(Key值)实施了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否是技术原因导致,具有正当性

  聚网视公司认为,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是技术原因导致,其并不具有主观故意。

  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能绕开其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并非技术原因所致而是聚网视公司积极追求的结果。

  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针对其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经营模式,以此获得商业利益。对于一般用户,其提供“广告+免费视频”的经营模式,即用户通过观看长度不等的广告获得免费视频的观看,爱奇艺公司则通过广告点击量等获取广告利益。对于会员用户,爱奇艺公司则通过收取会员费用获取商业利益,会员因其支付的对价可不看广告直接观看视频。爱奇艺公司依托上述经营模式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绕开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是聚网视公司采取技术手段的结果,聚网视公司凭借技术使其用户在无需付出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情况下,观看爱奇艺公司的视频,这将导致部分爱奇艺公司用户转而成为聚网视公司的用户以及爱奇艺公司广告点击量的下降。聚网视公司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爱奇艺公司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网视公司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对聚网视公司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聚网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原审判决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聚网视公司认为,“VST全聚合软件”系2014年下半年完成开发,尚未盈利,“VST全聚合软件”的下载量并不等同于使用量,故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实施了积极追求绕开片前广告的技术措施,其所实施的技术,可以获得爱奇艺公司任意的视频,侵害后果和危害性远高于侵害某一具体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审判赔数额偏低。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爱奇艺公司依托广告点击量和会员用户会费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聚网视公司通过“VST全聚合软件”,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不仅会减少爱奇艺公司广告点击量,影响其广告收入,也会使爱奇艺公司包括会员用户在内的用户的流失,给爱奇艺公司合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即便聚网视公司目前暂无盈利,但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对企业估值评价并不仅仅依据盈利标准,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等是企业谋求商业利益的基石,故聚网视公司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爱奇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聚网视公司的获利,基于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系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VST全聚合软件”对爱奇艺公司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网络用户数量、视频内容的丰富度及经营成本、“VST全聚合”软件的下载量、播放时长和聚网视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聚网视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对赔偿数额的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由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杨 韡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旭

(作者: 知产库 编辑,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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