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5年距退休不足5年不能列为裁减对象
2016年4月,因经营不善亏损,某公司取销收款员岗位,并决定将该岗位上的8名职工全部裁减。因公司与职工对裁减人员范围发生分歧,双方共同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是如何规定的呢?
为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权,《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用人单位出现下列4种情形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为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进行裁减。
在知悉国家法律规定后,公司最终决定让符合条件的2名老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其余6名职工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作者:王 健,来源:辽宁职工报)- 上一篇:违约金计算不能随心所欲
- 下一篇:制度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