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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动漫《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

发布时间:2016-06-22 08:45商业秘密网

  1.3万名网友在豆瓣上为国产动漫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打出了2.3分,刷新了电影评分历史新低。在去年暑假,这部讲述汽车的动画片以一种另类的方式走红,那就是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几乎一样的海报,相似的动画形象,遭到不少网友的吐槽和抵制。昨天,浦东法院审理了迪士尼诉《汽车人总动员》制片方、发行方和播放平台侵权著作权一案。

  迪士尼索赔400万

  2006年,迪士尼第一部《赛车总动员》上映,“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动画形象获得不少人的喜爱。2015年7月,国产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  迪士尼认为,《汽车人总动员》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迪士尼公司和旗下的皮克斯公司将《汽车人总动员》的制片方、发行方和播放平台即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三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

  片方否认电影相似

  对于动画形象相似,迪士尼举例表示,原告将动画形象的眼睛和上眼睑设计于车窗处,构成动画形象最核心最突出的特点,被告也做了此设计。关于车身,“闪电麦坤”具有流线型,被告“K1”尾翼形状与位置与“闪电麦坤”基本相同等。另外,迪士尼公司认为,被告的电影海报与原告也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抄袭原告为《赛车总动员2》创作的海报,两者呈现极为近似的整体效果,从构图、配色、光影等方面都抄袭了原告宣传海报,采用荧光蓝为底色、汽车排列呈人字形,“K1”复制了“闪电麦坤”,且表情颜色完全相同,两者在视觉效果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制片方蓝火焰公司则当庭予以否认。代理人表示,本案诉争的是汽车拟人化题材,受到汽车基本人物特征的限制。“眼睛只能在上方,也就是前窗的位置,嘴巴也只能在进气格栅的位置,这是抽象的创意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认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对主要特征。两部电影动画形象主要特征存在细微区别,可以区分原、被告动画形象,不构成近似。被告方还认为,两部作品同属于赛车类动画作品,如果给予原告过高程度的保护,原告就会垄断这类题材的动画设计,不利于产业发展。

  迪士尼能否专用“总动员”?

  原告方认为,《赛车总动员》具有很高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电影在台湾地区上映时的名称是《汽车总动员》,且上映时间早于大陆上映时间,那时候影迷和媒体都广泛使用过这个电影译名。因此,《汽车总动员》具有明确指向性,更应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保护。另外,被告电影最初名字为《小小汽车工程师》,是距上映两个月前突然更名,说明其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迪士尼还表示,正因为网友们对被告电影“山寨”的指责,才有了本案诉讼,这足以说明被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将原、被告电影相混淆。

  被告认为,知名商品必须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赛车总动员》在中国境内仅是档期前后进行了宣传。“总动员”也不具有迪士尼风格,原告不能垄断名称。故本案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作者:郭娜,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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