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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抚养事实形成的继母子关系能否解除

发布时间:2016-07-13 10:3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情]

  黄某某年幼丧母,6岁时其父与丁某再婚,黄某某随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其父病故后,黄某某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偷拿丁某的钱去赌博。丁某对黄某某无力管教,经常发生矛盾,无奈要求与已成年的黄某某解除继母子关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继母子关系基于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产生,如出现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继母子关系当自行解除,故法院应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自年幼时起就与丁某共同生活,接受丁某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已形成抚养事实。因抚养事实产生法律的拟制血亲关系,应比照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一旦形成不能解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成因上看,黄某某与丁某之间的继母子关系以继母与生父之间缔结婚姻作为起点,因继母对年幼继子长期的抚养照料而形成。生父与其子之间的血亲关系,继母与生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双方继母子关系的纽带。继母子关系类似于生母子关系,而不同于收养关系。继子接受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系长期自然形成,不能消除。双方之间既有姻亲关系,又有抚养关系,不依赖于生父与继母的婚姻关系,不因生父死亡而自然解除。

  2.继母子关系无解除之必要。对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丁某与已成年的黄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包含两方面,一是将来丁某年迈,黄某某对其应尽赡养照料义务;二是丁某去世后,黄某某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丁某要割断与黄某某之间的关系,可以放弃要求黄某某赡养的权利,并以遗嘱形式剥脱黄某某的继承权,无诉讼解除继母子关系之必要。

  3.解除继母子关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批复》虽明确规定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仅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母双方离婚,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时,子女与另一方的血亲关系并不解除,法律亦不支持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血亲关系。因此,继母与继子因长期抚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不能解除。

(作者:徐惠琴,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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