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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开庭,“总编剧”成争论焦点

发布时间:2016-07-20 08:26商业秘密网

  电视剧《芈月传》署名权纠纷一案1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认为两被告侵犯其作为原著小说《芈月传》的作者以及《芈月传》电视连续剧编剧的著作权。

  原告蒋胜男主要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在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上载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停止在电视剧、发布会、微博等处署名“总编剧:王小平”的行为,停止在部分电视剧海报、片花上不署名蒋胜男编剧身份的行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芈月传》是花儿影视出品的古装剧,由郑晓龙执导,孙俪、刘涛、方中信等主演,讲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政治家芈月曲折传奇的人生故事。该剧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首播,并于今年6月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获“白玉兰”奖的最佳电视剧、最佳女主角、最佳女配角三项大奖。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是否正当。花儿影视与蒋胜男于2012年8月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双方律师争执的焦点围绕合同的一项条款:若乙方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聘请新的创作人员在乙方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有权决定编剧署名的顺序。

  被告方认为,蒋胜男创作的剧本未能达到剧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极大地提升了蒋的剧本质量,鉴于王小平对剧本的重大贡献,决定署名为“总编剧”。而原告方表示,蒋胜男分期交付剧本,花儿影视分期支付报酬,从2012年9月到2014年3月共53集剧本全部交付完毕以后,花儿影视并未提出对剧本不满意及相关修改意见,其聘请新的创作人员的前提不成立,而即便有权决定署名顺序,也没有在署名蒋胜男为“原创编剧”的基础上,对他人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双方使用了不同方法对剧本进行比对,论证蒋胜男和王小平对剧本的贡献大小。原告律师将蒋胜男提交给花儿影视的剧本与公开放映的电视剧进行了比对,结论是:两者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被告方提交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及其助手完成的剧本比对,聚焦蒋、王剧本的差异性。被告方认为立意、人物和人物关系、全剧大事件、大结构、分阶段核心事件都是由同一团队商定,比对重点放在每集的具体情节异同,以及相同戏剧目的事件的表述差异上。结论是:两者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占比28.2%,完全不同占比48.3%。

  被告方还指出,署名“总编剧”与剧本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结构等方面来确定,并没有法律和行业规定,王小平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一直起着掌控大局的作用,因此署名“总编剧”实至名归。而原告方表示,署名“总编剧”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这一做法冲淡了蒋胜男的编剧地位,侵犯了其著作权。

  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在于海报、片花是否属于署名权受保护的范围。被告方认为,署名权行使的载体应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而原告方表示,海报、片花是电视剧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观众了解作品的载体,因此也应纳入到署名权保护的范围。

  被告方还对原告小说的完成时间表示了质疑。被告律师称,双方在2012年8月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原告仅在晋江文学网上发布了7000字的《大秦宣太后》文稿,并没有证据证明小说的完成时间,认为原告是先创作了剧本,再完成了小说。原告律师则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这一表述明确表明了双方在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小说已经大体成型,小说在前,剧本在后。

  原告蒋胜男于2015年4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因《芈月传》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待电视剧播放完毕再恢复审理。由于案件复杂,鹿城法院先后召开三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进行侵权比对。

  此次庭审持续了一天,鹿城法院将于本周对该案作出宣判。

(作者:段菁菁 熊茂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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