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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WIPO呼吁签署国全员加速

发布时间:2016-07-29 08:35商业秘密网

  “我非常高兴地告诉大家,突尼斯日前已经批准了《北京条约》,成为《北京条约》的第12个成员国,离30个成员国的标准又近了一步。”7月22日下午,在保护视听表演对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圆桌会议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兴奋地把这个好消息传达给大家。

  自2012年6月在北京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至今已经过去4年多了,该条约目前还没有生效,原因是《北京条约》需要至少3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加入后方能生效,而目前只有12个国家批准,离目标还有一多半的路程。

  让视听表演者不再被版权遗忘

  谈及《北京条约》的缔结,WIPO文化与创意产业部版权法司司长米歇尔·伍兹记忆犹新,因为2012年参加签署《北京条约》的会议,是她第一次参加如此意义重大的外交会议,可以说终生难忘。

  在米歇尔·伍兹看来,推进《北京条约》早日生效意义深远。首先,《北京条约》缔结之前,在国际版权体系中对视听表演者没有进行过合理的保护,可其他权利人则已经得到国际条约的保护,而《北京条约》一旦生效将让表演者得到同等的版权保护。其次,《北京条约》是一个有利于发展的条约,这在该条约的序言中已经明确提到这一点,是不应被忽视的。最后,《北京条约》可以促进文创产业的繁荣发展。因为《北京条约》中涵盖表演者在不同媒介中的表演,如电影、电视,还包括音乐家通过DVD或其他视听平台录制的音乐表演,授予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及某些精神权利。

  从米歇尔·伍兹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北京条约》如果生效,WIPO所体现的多边准则制定体系将有效地发挥作用,为创作者和艺术家提供重要的最新保护。此外,《北京条约》将对所有WIPO成员国产生积极影响,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该条约给各国表演者所带来的益处将体现在诸多方面,包括经济发展、视听表演者改善地位以及文化多元性。

  据米歇尔·伍兹介绍,截至目前已经加入《北京条约》的国家有:博茨瓦纳、智利、中国、朝鲜、日本、卡塔尔、摩尔多瓦、俄罗斯、斯洛伐克、叙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刚刚加入的突尼斯,共12个国家。

  中国一直没有放慢版权保护的脚步

  中国作为第三个加入《北京条约》的国家,在加强视听表演的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方面一直没有放慢脚步。“中国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套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国际版权规则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到视听表演相关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从版权的角度看,中国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坦言。

  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据汤兆志介绍,首先,在立法层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对于视听作品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完善,例如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和表演者的利益分享机制,明确了原作的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对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的二次获酬权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这些规定对于视听作品创作链条上各类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有了很好的保障。其次,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中国不断加大版权的行政执法力度,为视听表演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版权秩序。从2005年开始,中国国家版权局每年都集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其中,在打击视听作品网络侵权盗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查处了很多大案要案,有些案件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有效地规范了视听作品网络版权的传播秩序。再次,不断完善版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视听表演产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2009年成立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除此之外,中国政府还支持、鼓励建立完善的版权交易市场,特别是针对影视方面的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同时,开展版权质押、版权投融资、版权交易等服务,充分挖掘视听表演产业的一些版权价值,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视听表演产业营造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在《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与WIPO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比如:2013年和2016年在上海组织了一些有关《北京条约》的国际研讨会,都是围绕着推动《北京条约》、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做的工作。

  多个国家为尽快加入条约而努力

  除了已经加入《北京条约》的12个国家外,目前还有很多国家也都加快了加入《北京条约》的步伐。来自伊朗的代表穆罕默德·侯赛因就表示,他们新的《版权法》将得到政府的批准,现在加入《北京条约》的申请已经发到了国会等待批准,只要新的《版权法》通过,就可以允许伊朗加入《北京条约》。

  与伊朗类似,据蒙古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南吉尔·辛巴特透露,蒙古国也签署了《北京条约》,目前已经进入审批程序,希望近期能够获得批准。蒙古国在2006年修订的《版权法》中,对视听表演者赋予了比如广播权、录制权、复制权、传播权、租赁权以及转让等经济权利,一般的保护期限是50年。而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的目标之一就是更好地保护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当然他们不仅保护本国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也维护国外作曲者和权利人的权利。除此之外,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还会不断开展国际合作,涵盖各类知识产权,也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在版权方面,韩国、中国、蒙古国、俄罗斯已经进行了为期4年的合作,效果非常好。

  谈及视听作品的表演权,南非商贸部公司和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洛里·沃勒表示,南非早在1967年就有《表演者权利保护法》。尽管目前南非还没有加入《北京条约》,不过已经签约,还在等待法律修改后才能加入。对于文化和创意产业,洛里·沃勒谈道,南非有国家文化产业基金,他们负责为视听作品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资金。同时,南非还通过一些激励措施来促进视听行业,这个机制已经有几十年历史了,给表演者带来很大的经济回报。

(作者:邹韧,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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