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动态 > 正文

完美诉梦妆侵权案胜诉 “知名商品”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10 07:54商业秘密网

  近日,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328号)。该判决书认定,完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属于《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妆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并据此判决驳回梦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完美公司诉梦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4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梦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穗工商处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仿冒产品,并处以罚款。

  由此,完美公司认为,针对该种情况,公司不仅仅要维护公司的商标,更应该确定“完美芦荟胶”知名商品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品牌价值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完美公司以广州梦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讼请求,将梦妆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完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额较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和维权行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为,完美公司的知名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化妆品,经比对,两者均采用了相同的产品、两者外包装均采用绿色和白色两种底色、两者在各个面底色的比例基本一致等,因此,两者构成近似,梦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并终审判决驳回梦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梦妆公司也将受到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的处罚。

  完美公司表示,对于侵害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及傍名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各种模仿、抄袭公司产品特点的侵权者,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为完美品牌与权益维护建立起最坚强的后盾。

(作者:方玮晴,来源:新华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