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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新浪诉凤凰网擅自转播中超联赛案

发布时间:2016-08-22 09:03商业秘密网

  备受关注的新浪诉凤凰网擅自转播中超两场赛事一案。凤凰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2016年8月1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根据与中超公司的协议,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和延播的权利;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

  新浪一审诉称,2013年8月1日,其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新浪认为,凤凰网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新浪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为此,将凤凰网所有权人及运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天盈九州公司一审辩称,新浪诉求不明,且其起诉于法无据,足球赛事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新浪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新浪互联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正确,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乐视网经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天盈九州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在程序、实体等多方面存在问题,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受理该案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川、芮松艳和周丽婷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多次庭前谈话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程序和实体中的八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地庭审辩论。其中,对于涉案中超赛事两场比赛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更是针锋相对。

  上诉人天盈九州公司认为,中超每场90分钟的比赛不是智力成果,而是运动员自发运动形成的,节目画面的决定因素不在于编导,而在于足球体育赛事本身;任何一场比赛都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涉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场比赛是作品。

  被上诉人新浪认为,体育赛事是由专业团队根据严格分工进行的制作,每场体育赛事均有直播策划和导演的选择,摄像师和导演对每个画面的选择都是主观的;体育赛事虽然没有演员、脚本,但和电影类别中的纪实电影的艺术表现手法一样,是纪实作品。

  对此,经合议庭批准,新浪申请的专家证人出庭,对中超赛事直播手册、流程单和直播团队的实际操作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接受了各方询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作者:石月炜,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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