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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演绎作品须尊重原作品著作权 短短两周童话大王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16-09-06 09:06商业秘密网

  “以后别人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可以拿它说事儿了。”

  8月25日,有“童话大王”之称的作家郑渊洁坐在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议室里,语气和缓却态度坚决。会议室一侧,三个书架靠墙而立,满满当当摆着他近年的作品。

  郑渊洁口中的“它”,是指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侵权事件。

  微博对峙 童话大王称遭“最严重侵权”

  8月4日,郑渊洁发微博称,自己遭遇了“写作三十九年来最严重的被侵犯著作权事件”——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发行的图书《舒克和贝塔》未经郑渊洁授权,且全书未出现郑渊洁的名字。

  舒克和贝塔这两只小老鼠最早诞生于郑渊洁笔下。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后将郑渊洁原著改编成动画片。上述图书《舒克和贝塔》则是据动画片改编而来。

  很快,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也发出声明,称其发行的图书取得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法授权,郑渊洁的微博言辞“与事实不符”,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双方就此形成对峙局面。

  或许因为童话大王的影响力,即便里约奥运举会世瞩目,某男星离婚案也闹得沸沸扬扬,此事仍然很快被推上了热搜榜。

  如今,虽然事件已得到解决,但郑渊洁觉得,有必要让更多人知道故事的结尾,“让原创者都能安心创作”。

  官方介入 协议认定侵权成立

  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发出的声明,很快被郑渊洁转发并表示惊讶。

  在郑渊洁看来,尽管图书《舒克和贝塔》改编自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动画片,属于原著演绎作品的改编,但不能忽略自己作为原著作者的相关权利。

  图书未署自己的名字,让郑渊洁尤其介怀:“等于说,这孩子不是我的了。”他连发数条微博“声讨”,并表示已向对方发去律师函。

  国家版权局最终介入此事。这时,距离郑渊洁发出第一条维权微博,不到两周时间。在此期间,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在微博上发出的声明也被删除。

  8月17日,郑渊洁和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代表在国家版权局相对而坐,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的根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989年摄制的同名动画片改编的图书《舒克和贝塔》(五本一套),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未署原著作者姓名,侵犯了原著郑渊洁的署名权。侵权成立;

  二、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下架召回所有已发货的侵权图书《舒克和贝塔》,连同已印出的所有侵权图书销毁;

  三、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向郑渊洁支付侵犯署名权赔偿金25万元。

  至此,郑渊洁并未停止维权。他继续在微博上发声,称某网上书店和多家网上店铺仍在销售侵权出版物《舒克和贝塔》,自己已经报警。

  维权期间,一些网上书店原本已经将书下架,结果,又上架了,可谓几番波折,郑渊洁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于此番维权的结果,他表示满意,并透露自己和出版社互留了联系方式,约定如果再发现侵权作品,就告知出版社进行相应处理。

  8月26日,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办公室主任王林军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大部分侵权图书已经下架并销毁。有了此次教训,出版社今后会充分重视版权,在合同审核方面也将更加严格。

  纠纷多发 专家强调法有明文规定

  此次维权时,郑渊洁提及一个相似案例。

  1989年,作家白先勇将小说《谪仙记》授权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电影《最后的贵族》。2013年,上影厂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最后的贵族》授权两家公司演出同名舞台剧。但两家公司只取得了上影公司的授权,未得到原作品作者白先勇的许可,白先勇于是起诉维权。一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侵害了白先勇享有的对其小说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白先勇25万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未获原作者授权而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并不鲜见。

  2008年,作家毕飞宇的小说《推拿》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之后,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电视剧版《推拿》编剧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推拿》。在毕飞宇起诉后,历经一、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分别赔偿毕飞宇损失14万元,人民文学出版社8.5万元。

  张洪波认为,相似案件的一再发生,说明人们对著作权法的认识还很欠缺。具体到郑渊洁此次遭遇的侵权事件,他认为,国家版权局的处理相当及时。

  针对有人提出的“因为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所以出版社有了不给原著作者署名的理由”说法,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是错误的。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对原著作品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法进行再创作所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遵循和尊重“双重著作权”甚至“多重著作权”,陶鑫良说。他举例道,将原著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再拍摄成电影,那么原著小说就是“原作品”,而电影剧本及电影就是演绎作品,在使用电影剧本及电影演绎作品时,不但要遵循和尊重电影剧本及电影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还必须同时遵循和尊重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

  陶鑫良认为,当下,借助各种信息手段,作品传播的频次和演绎的次数都在增加,相关的纠纷也呈多发之势,有必要通过普法,强调著作权法规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

(作者:尹丽,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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