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浙大副教授被法院认定抄袭 需向常熟作者登报致歉

发布时间:2016-09-12 07:48商业秘密网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笔名散木)抄袭了常熟作家叶黎侬的文章?9月6日上午,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郭汾阳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的原作《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判令郭汾阳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叶黎侬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庭审中,原告叶黎侬陈述,2016年2月底其应王古鲁后代之请为《王古鲁文集》一书的编辑出版上网搜索资料,发现多家网站和论坛(包括署名“古籍(散木)”的微头条)转载了2014年9月4日《南方都市报》“历史”版整版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该文作者即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汾阳(笔名散木)。郭汾阳的文章严重抄袭其发表在《常熟田》2012年第一期上的《王古鲁东瀛访书记》。

  叶黎侬说:“我自2003年开始研究王古鲁,历时十年梳理史料,走访调查,研究文献,又几经修改,不断增补,写成《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先后发表于《常熟历史文化名城辞典》(2003年)、《常熟文史》(2008年)、《虞山文艺》(2011年)、《常熟田》(2012年),而郭汾阳大幅剽窃我的研究成果,甚至原文中的一处‘底本错误’都照抄不误。今年4月我曾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郭汾阳多次联系,但郭汾阳虽然在来信中承认抄袭,却解释说是南都编辑删减原因导致了抄袭。”

  当天庭审,被告郭汾阳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托律师也确认了抄袭事实,但坚持认为这是《南方都市报》编辑删减导致的。据此,原告叶黎侬提供了2014年9月4日《南方都市报》B17版及被告郭汾阳发表的文章《王古鲁访书记》电子打印版,证明《南方都市报》并未对郭汾阳的文章进行编辑,并且该文章与原告文章多处雷同,系抄袭而成。

  经过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当庭认定被告抄袭事实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於苏云 通讯员 杨金琼,来源:扬子晚报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