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欧盟法院:非盈利链接一般不侵犯版权

发布时间:2016-09-19 08:27商业秘密网

  2011年,荷兰的一家博客GeenStijl.nl发表了一篇链接到花花公子图片的文章,这些图片存储在文件托管网站FileFactory上。

  在向Filefactory提出要求后,花花公子出版商Sanoma成功将这些照片从文件托管平台上删除。但是,GeenStijl继续通过其他来源找到了这些照片并重新加以链接。Sanoma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此案进入审判程序,之后交由欧盟法院判定GeenStijl发布的链接是否构成《欧盟版权指令》第3(1)条下的“向公众传播”并因此侵权。

  在考虑数月后,欧盟法院做出判决,结果对GeenStijl的运营商GS Media和其他商业运营商是个坏消息;但另一方面,却让公众享有一些灵活性。

  法院声明指出:“根据相关指令,成员国应为作者提供授权或禁止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

  “同时,指令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相关权利,另一方要保护受保护客体用户的利益与基本权利,尤其是言论与信息自由以及一般利益,并让二者保持平衡。”

  法院表示,在确定“向公众传播”时应考虑几个标准,包括是否蓄意发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链接以及传播是否包含任何盈利成分。

  法院在判决中承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并认识到交流观点和信息的链接的重要意义。法院还表示确定链接作品是否侵权是一件麻烦的事。

  鉴于以上考虑,法院判定,明知可能侵犯作品权利而且存在商业动机是判定是否“向公众传播”的主要因素。

  法院声明指出:“在具体评估是否存在‘向公众传播’时,若某人发布可自由在其他网站上找到的作品的链接并不是为了追逐利益,有必要考虑此人不知道或按常理不可能知道该作品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发布到网上这个事实。”

  但某人知晓存在侵权可能并受利益驱使时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法院说:“相反,当确定某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发布的链接指向非法发布的内容时,例如权利人已经通知他,提供链接就构成‘向公众传播’。”

  欧盟法院称,若出于盈利目的发布链接,应先做必要检查以确保相关作品并非非法发布。

  “当出于盈利目的发布链接时,发布链接的人应做相关检查以确保相关作品并非非法发布。因此,应推定本案的发布行为是在完全知晓作品的受保护性质并了解权利人未同意将作品发布到网上的情况下而实施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这种推定无法被推翻,发布一个指向非法发布在网上的可点击链接构成‘向公众传播’。”

  上述判决对GS Media而言是个坏消息,在经营过程中,虽然已经被花花公子告知内容侵权GS Media仍发布相关链接。该公司表示此判决损害了出版自由。

  Geenstijl声明称:“包括链接在内的自由互联网受到沉重打击。”

  “当商业媒体,如GeenStijl,不再能自由无畏使用链接时,报道大公司具有新闻价值的泄密信息、内部斗争以及不安全网络将变得更加困难。”

  “但我们不会放弃:我们将继续为出版自由而战,人们发布链接都需要小心意味着自由互联网已埋下雷区。”

  在欧盟法院作出判决前,瑞典一个起诉流媒体播放网站Swefilmer的典型盗版案中止审判,现在此案似乎很大程度取决于运营商是否知道他们链接的内容非法并且存在盈利动机。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