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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0-12 07:55商业秘密网

  2016年10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友科技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二上诉人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淘友科技公司为脉脉网站的备案人及脉脉软件的数字签名人,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及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

  微梦公司一审诉称: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且对其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等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微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张玲玲法官、冯刚法官和杨洁法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9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非法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如果不当正竞争行为成立,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等四大焦点,展开了技术事实的调查并进行了激烈地法庭辩论。

  诉争焦点一:上诉人是否非法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普通侵权诉讼,不是特殊侵权诉讼,不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倒置。如果微梦公司主张淘友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微梦公司举证证明淘友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抓取”(而不是获取);而且,新浪微博开发者的授权级别分为四个等级,即“测试”、“普通”、“高级”、“合作”,而脉脉软件的授权级别为“合作”,且该开放文档显示“当前应用授权有效期为最高级”,所以其有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上诉人认为,其行为未违反《开发者协议》,符合行业惯例。

  对此,微梦公司认为,其已经证明,淘友公司从未被授予获取新浪用户职业、教育信息的权限,但脉脉软件中大量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且该信息并非来源于OpenAPI,所以不应对侵权的具体技术手段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合作级”为“调用频次等级”,而在可读取的内容方面,淘友公司一直只有普通授权,对于仅高级接口可读的职业、教育信息,淘友公司是无法正常获得的。淘友公司获取并在合作结束后仍继续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的约定。

  诉争焦点二:上诉人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其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完全是通过协同过滤手段计算得到的,如通过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存储的姓名、头像、邮箱等信息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备注名称、头像、邮箱信息进行匹配。而且并未将用户在新浪微博中的账号展示在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也就是说,脉脉用户并不能通过上传手机通讯录便得知通讯录联系人在新浪微博的账号,新浪微博用户也并不会因为被他人存储了手机号码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

  对此,微梦公司认为,协同过滤算法是基于一定数量及质量的信息,计算分析出其他相关信息。在本案中,淘友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讯录与微博账号对应关系的准确率高达85%以上,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用户信息是微梦公司最重要的商业资源,而包括手机号在内的相关用户精准信息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用户信息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淘友公司在未经微梦公司许可的前提下,私自窃取上述信息,侵害了微梦公司的商业利益。

  诉争焦点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其与微梦公司停止合作的真正原因系微梦公司要求淘友公司将其脉脉软件中用户完善后的注册信息及好友关系回写给微梦公司,或者与微梦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的微人脉平台进行合作,当淘友公司拒绝了微梦公司上述要求后,微梦公司恼羞成怒,将淘友公司在微博的开放接口予以关停。本案中,淘友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声明及陈述的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来源,并未颠倒黑白、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微梦公司认为,淘友公司在相关声明中重点强调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明确表态“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的同时,对新浪微博标识添加禁止符号,突出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而自始至终不提及自身不正当竞争,致使相关公众受到了片面信息的误导。淘友公司故意发布诋毁性信息,意欲使公众降低对微梦公司的评价,属于明显的商业诋毁。

  关于诉争焦点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即使法院认定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微梦公司同意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

  为了说明相关技术问题,双方均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分别发表了技术意见,并进行了交叉询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提问。

  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16点30分结束。

  该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石月炜,来源: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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