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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9 08:52商业秘密网

  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检〔2016〕8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用,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核心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力度,着力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加强全省小微企业、特色小镇、重点产业、新兴行业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不断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负责”浙江特色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到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商业秘密保护“护密维权”联系站(点)2900家;到2018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商业秘密保护“护密维权”优秀示范站(点)100家,全省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机制和行政执法体系基本建成。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保护体系。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商业秘密保护主导作用,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制定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意见,建立由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商业秘密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协作体系。 2.强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行政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职能,牵头协调开展案件查处和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积极发挥系统协同作用,推进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3.完善企业负责、协会自律的社会参与体系。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通过企业内部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作用,指导行业开展自律规范,引导协会成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建设 1.建立完善商业秘密案件查处机制。拓宽案件线索发现途径,通过“12315”、护密维权站点、行业协会等平台,发现收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线索。明确打击重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侵犯企业产品工艺、技术发明、客户信息、原料配方、设计图纸等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建立与公安、科技等单位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与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完善商业秘密行政指导机制。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基本情况和保护诉求,推行新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告知制度,加大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力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辅导机制,编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手册,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有效提升企业的护密维权意识和能力。 3.建立商业秘密人才储备和装备保障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优秀执法人才的储备和培育,依托浙江省竞争执法人才库,通过实战办案、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加快推进经检(稽查)队伍执法装备专业化建设,提升电子数据办案取证装备保障水平。 4.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研究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全省竞争执法人才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执法办案和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会,形成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成果。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 1.开展“护密维权”示范站点提质创优。出台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护密维权”示范站点评定标准,强化全省“护密维权”指导站、联系点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选择一批软硬件建设到位、指导功能较强、工作成效显著的站(点),创建提升为“护密维权”示范站点,开展优秀“护密维权”示范站(点)、优秀行政指导员评选工作。 2.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成果宣传展示。组织撰写商业秘密典型案例选编,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宣传周、成果展等系列活动,采取政企互动、以案说法、公示曝光、舆论宣传等形式,广泛展示商业秘密保护、侵权查处和行政指导取得的成果,扩大社会影响。 3.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整体规划。总结提升近年来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把握商业秘密特征和面临困境,制订规划商业秘密保护整体方案,着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化和社会化进程,力争将商业秘密保护列入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事关企业的创新发展和核心竞争力。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牵头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省、市、县三级的工作联动,不断提高行政指导能力,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健全机制建设。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优势,当好助动企业发展的“店小二”。要积极探索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方法和新举措,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着眼于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以改善提升,切实把这项工作打造成服务企业的民心工程。
        (三)加强考核评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已被省政府列为省级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科学评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情况,对照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表彰。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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