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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泄露前公司技术,两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16 08:26商业秘密网

  可口可乐公司有一个座右铭: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生存之本。12月12日,韶山市法院透露,一起涉侵犯商业秘密案在该院审结。

  接连跳槽

  湘潭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住所地在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政策,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俗称猴车),技术含量高、使用效果好,畅销全国各大、中型煤矿。

  出于保密,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发放保密费。

  驱动轮是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件之一,其质量的好坏对猴车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2006年7月开始,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讨论焊接驱动轮制造方案,经详细分析,多方论证、试制、检测和试验,2007年12月焊接驱动轮已定型并投入生产,完全取代铸造轮。

  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李某先后在该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朱某于2008年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人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此外,李某还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

  2009年3月,朱某跳槽到外省一生产同类产品的某甲公司任经理。2010年7月,李某跳槽到甲公司任技术员。2010年8月左右,朱某出于考虑甲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市场的需求,问李某是否能设计焊接驱动轮的猴车,李某答复可以,并单独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于2010年8月14日将设计图纸通过QQ邮箱发送。

  2010年10月李某离开甲公司,2011年2月又重新回到甲公司任技术部长,主要设计了猴车用的焊接驱动轮,且投入了实际生产。经鉴定:湘潭公司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用焊接驱动轮、水平转弯装置、固定抱索器三产品的23张设备图纸中的10张图纸,载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甲公司的焊接驱动轮、水平转弯装置、固定抱索器三产品的10张图纸载有的部分技术信息与湘潭公司的相对应图纸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经鉴定:焊接驱动轮技术于鉴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11.11万元。

  双双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被告人朱某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湘潭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朱某明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对两人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以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处无罪为由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湘潭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朱某在二审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写出悔罪书,认罪态度好,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故维持了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及对朱某的定罪,撤销了原审对朱某的量刑部分,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作者:李涛 宋红,来源:湘潭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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