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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稿酬计算标准高限 全额支持山东作协主席索赔金额

发布时间:2016-12-22 09:13商业秘密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张炜与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三份在先生效案例,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稿酬计算标准,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作者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书生公司按每千字300元标准赔偿,全额支持了张炜主张的9万元赔偿数额,驳回书生公司上诉请求。

  张炜系山东省作家协会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团主席。1994年,为表彰其“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国务院为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证书。张炜所作《你在高原》2011年获第八届茅盾文学奖(2007-2010)、《当代》长篇小说年度论坛2010年度五佳奖、2010年度“中国作家出版集团奖”。

  张炜一审诉称,其是图书《冬天的阅读》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2015年3月,书生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数字化后上传至其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蕉城区图书馆,供广大读者在线阅览。该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余元。

  书生公司辩称,其已经删除《冬天的阅读》,蕉城区图书馆图书馆违反约定没有将作品限制在局域网内,致使能在外网上查看,扩大了使用范围,扩大部分的损害不应由书生公司承担。数字图书附随软件销售,《冬天的阅读》收益为零,张炜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张炜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判决赔偿张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张炜与书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姜庶伟、吴园妹、周丽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标准及合理性。在张炜主张实际损失确有难度,书生公司的违法所得在案亦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炜系山东省作协主席,曾获茅盾文学奖,作者知名度高,作品独创性高,市场认可度高;书生公司作为专业的数字图书馆公司,未经许可向案外人蕉城区图书馆提供涉案作品,且还有其他涉及侵权的案件,具有主观恶意。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数字图书馆的行业存在“边侵权边授权”的特点,低标准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将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获得合法授权的经营模式,进而影响整个数字图书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付酬办法》是对正常情况下使用文字作品如何支付稿酬的规定,对使用者而言,稿酬具有作品使用费的性质;对作者而言,则具有许可费的性质。依据填平原则,基本稿酬标准是对作品受到侵害之最低保障。故基本稿酬标准可以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参考适用的依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张炜按照每千字300元的基本稿酬主张赔偿数额。对于书生公司的上诉主张,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权利人张炜,故书生公司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改判书生公司赔偿张炜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余元,驳回书生公司的上诉请求。

  同时,张炜认为,书生公司还侵犯了《羞涩与温柔》、《大地的呓语》和《古船》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书生公司按照每千字300元的标准赔偿张炜共计30余万元。

  目前,类似案件中赔偿数额低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批案件按照基本稿酬确定赔偿权利人损失,通过先例的方式统一司法尺度,明确司法标准,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是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中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

 

(作者:京知宣,来源: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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