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杭州两家私人影院未获授权播放电影被告

发布时间:2017-01-10 08:40商业秘密网

  想要看电影音效好,一般人选择去电影院;想要看电影时能边看边吃边闹腾,一般人选择使用手机、电脑观看。

  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看电影的方式——私人电影院,既有不输电影院的音效设备,还能满足观众私密性、舒适度高的要求,因此颇受欢迎。

  但是,杭州的两家私人电影院被起诉了,原由是播放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

  《捉妖记》“捉”出私人影院侵权行为

  2016年1月底,电影《捉妖记》的著作权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公司)将杭州夜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萤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以侵犯其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为由诉至西湖法院。

  其起诉称,2015年9月,安乐公司经查证发现,被告夜萤公司经营的Mr.M私人影院复制、放映电影《捉妖记》,并通过出售观影券的形式获取收益。

  被告夜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安乐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汉涛公司明知被告夜萤公司没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仍允许被告夜萤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销售电影观影券。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安乐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夜莺公司立即删除在其放映设备中的电影《捉妖记》;2.被告夜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3.被告夜萤公司赔偿原告安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汉涛公司对被告夜萤公司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安乐公司是电影《捉妖记》的唯一著作权人,被告夜萤公司在未经安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擅自将电影《捉妖记》存储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的放映设备中,并向消费者提供播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夜萤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团购信息并未涉及具体放映哪些电影,被告汉涛公司对于被告夜萤公司在其放映设备中存储了哪些电影无从知晓。

  另外,就算被告汉涛公司未为被告夜萤公司提供平台发布团购信息,原告安乐公司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仍会发生。因此被告汉涛公司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被告夜萤公司删除电影作品《捉妖记》赔偿原告安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夏洛特烦恼》“烦恼”电影被擅自播映

  据了解,不止一家私人影院存在类似的侵权行为。

  原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起诉称, 2015年10月,其经查证发现,被告杭州苏荷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荷公司)经营的“苏荷私人影院”通过点播形式播映该电影,获取非法收益。被告苏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苏荷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中的《夏洛特烦恼》,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苏荷公司赔偿原告新丽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私人影院是一种新兴的经营模式,不少私人影院播放电影的方式有两种,将电影储存在各个房间的设备中或者将电影存储在影院的局域网中,供消费者点播。这样做存在侵权的风险。

  西湖法院的承办法官说,如果私人影院未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播放电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将电影事先存储设备中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复制权;将电影上传到影院局域网中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事先获得授权再进行播放才是正确的做法。另外,还有一种保险的方式,选择超过著作权保护期(50年)、进入到公有领域的电影进行播放,不需要获得授权。

 

(作者:叶海涵 通讯员 西法,来源:杭州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