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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01-10 11:3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时隔四年,浙江慈溪人孙龙炳一直为一笔所谓的投资款头疼。

  孙龙炳告诉记者,4年前他被忽悠购买了一个被包装为高大上公司的原始股票,当时对方还给他立下了字据,保证2年上市,两年后如不上市无条件退回本160万。然而4年过去了,他不仅没有任何收益,本金也至今未还。

  孙龙炳说,怎么也不会想到,当初被包装为高大上的投资项目其实就是一场骗局,虽然钱不多,只有160万,但咽不下这口气。

  在他得知真相后,即开始以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但相关部门却认为此事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孙龙炳则认为,当时忽悠他买原始股票的人,虚构了身份、虚构了事实,应被视为诈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也认为,该案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天而降的“赚钱”生意

  2012年孙龙炳在房屋维权的时候,认识了岑某某,两人相识后常有往来,期间,孙龙炳还多次帮岑某某无偿转贷,随后岑某某称,自己有内部消息,中央领导的子女正在建造一个中央老干部退休疗养院的工程,这个疗养院是民政部门下属的机关单位,政府会合力把他打造成为全国最高级的疗养院,且北京地区的项目已经开始营业,各地大城市的项目也开始动工,项目投资潜在回报无限。

  当孙龙炳表示对该项目投资领域不了解时,岑某某发给了孙龙炳一张自己的名片,名片显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岑某某系副秘书长。单位所在地为中国北京,具体办公地点东城区东花市大街南里东区8号。

  2012年7月,岑某某又找到孙龙柄,并称自己拥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该公司是中央领导干部子女的公司,社会资源雄厚,资金规模有几千亿,拥有全国性的大项目,马上就要在香港上市,现在很多人都想买该公司股份,但名额有限,因孙龙柄前期多次帮助他无偿转贷,感觉孙龙柄人很好,为了回报,带他赚点钱。

  孙龙炳基于对岑某某的信任,当日,孙龙柄通过银行向岑某某转款100万元,7月12日,再次转款60万元,此时孙龙柄共花了16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岑某某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岑某某还向孙龙柄承诺,该公司2年内在香港上市,如未上市则每年有20%的分红,2年后退还孙龙柄本金。然而,两年过去后,岑并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此时,孙龙柄开始联系岑某某,而岑某某开始避而不见。

  孙龙炳发现事情蹊跷,便开始试图了解他所投资的这家公司,通过查询发现,该公司与岑某某当初描述的大相径庭,该公司只是一家201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皮包公司,账面无款项,无实际办公地(办公地注册为一发起人住处),无经营业务发生,无实缴资本。而岑某某名片上所谓的其它几个机构均与岑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孙龙炳发现问题后,随即向当地机关报案。

  讨还资金难

  2014年7月15日,孙龙炳向慈渓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大队立案后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其因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孙龙炳说,公安撤案有失公允。孙龙炳柄称:公安在立案之初对他给岑某某的汇款资金去向作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被控告人收到160万款项后,主要用于归还其个人的欠债,剩余部分取现,也即其当时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巨额债务。

  孙龙炳还说,岑某某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岑某某的名片显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养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中爱爱心老年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岑某某系副秘书长。但经过调查发现,并非真实,明显虚构了事实,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

  2015年3月24日,孙龙炳又向慈渓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复议申请,3月30日,慈渓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以不符合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孙龙炳的复议。同时建议孙龙炳向慈渓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意见。

  2015年5月12日,孙龙炳向慈渓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5月22日,慈渓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受理对岑雪其涉嫌合同诈骗作撤案处理的告知凼。

  就在资金还未讨回之际,孙龙炳获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2016年1月8日被除名解散。

  孙龙炳感觉很无耐,并向记者反映:今年又要临近春节,现在他的经济己经很困难,工厂无法正常运转,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王德军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同时,王德军律师还指出:从形式上说诈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诈骗行为的成立。因此,综合本案事实所诉,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未知,来源:大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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