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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迟:让司法挺得起脊梁,让审判符合百姓认知

发布时间:2017-03-17 08:06商业秘密网

  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专访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

  记者:今年两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点赞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提出的“像抓酒驾那样打假”的呼吁,并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惩戒力度,建立企业信用系统让假货逐渐减少的方法。您对此怎么看?

  宿迟:其实我国刑法中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利,侵犯著作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更是要敢于以法律规定的上限作出裁判,既要让权利人真切感受到侵权得到了遏制,更要让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以便对潜在侵权形成有效威慑。我们宁愿看到“侵权人鬼哭狼嚎,不愿看到权利人怨声载道”。

  记者:今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件,您认为这意味着什么?最近几年,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宿迟:这一案件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场和决心。中央于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南京、苏州、武汉、成都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从国家发展大形势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战略和政策反复提及要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加大保护力度”。

  记者:有情况反映,山东省曹县磐石办事处五里墩村有个奶牛场,这些年倍受假货困扰,真货商标叫“归一”,假货商标与其相仿,不仔细看,分辨不出“李鬼”。用香精加黏稠剂等兑出来的假牛奶,根本没法喝。但“李逵”见到“李鬼”却颇为无奈,因为维权成本太高。

  宿迟: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打官司得不偿失”等问题,这需要我们每一名知识产权法官进行深刻的反思。

  我认为问题主要有三,一是保护力度与国家政策需求差距太大。在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保护作用日益凸显。当前的司法保护还不够严格、不够有力,无论在思路上还是格局上都与国家政策需求存在巨大差距,更谈不上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二是保护力度与社会现实需求差距太大。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违法成本太低,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只伤其皮毛而未动其筋骨,司法有效性远远不足。三是法官的司法理念和习惯与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定差距。

  记者:有专家认为,打击假货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罚得造假者、售假者倾家荡产。有人认为应从源头上严厉打击制假者,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形成对假货“人人喊打”的铜墙铁壁。您是否认同这些说法,从根本上杜绝“李鬼”,我们还应该怎么做?

  宿迟:我们经过一系列调研发现,文化界、科技界等创新主体,也包括很多国内创新企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非常强烈,迫切希望通过法院裁判有效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事实上,司法判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定价,从而通过判决赔偿数额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要抓住当前司法改革契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司法要挺得起脊梁,就要有刚性、有牙齿,彰显出司法权威。司法也要有“舌头”,能够体察事实讲出道理来。还要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并对权利人为维权所付出的合理支出给予支持。二是要将大力提高赔偿数额落实到规范严谨的可操作程序中。赔偿数额长期提不起来的一个关键问题也在于权利人举证难,而这种证据问题实质上涉及司法权威的问题。在这方面,法院要敢于立威、敢于担当,始终坚持程序公正透明、规范严谨。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北京知识产权院正参照借鉴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切实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举证难题。三是要时刻关注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司法裁判不能违背常识和良知,不能仅图着好看而无法在实践中发挥规范秩序的作用。法官在作出每一个裁判前都要仔细思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不是符合常识和老百姓的通常认知,要通过一个个公正、令人信服和有指引意义的判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及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上的规范指引作用。

 

(作者:高洁 王海鹰 李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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