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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人民大学校徽被抢注看高校商标保护现状——以北京大学为例

发布时间:2017-04-11 08:57商业秘密网

  近日,“人大校徽被抢注”事件引起了业界广泛讨论,尽管抢注者确实有明显摹仿之嫌,其行为遭到了不少人的口诛笔伐,但人大方面未及时续展商标同时也未通过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也多少有些失误之处。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中国人民大学于2003年在教育等服务上将其校徽申请为商标,该商标因于2015年到期后未及时申请续展而无效,从而被他人将校徽的核心部分在教育等有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在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由于人大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该商标目前已获准注册。

  对比图样可以看出,抢注者申请的明显是人大校徽的核心部分,其行为的确难言善意。这一看似简单的商标抢注折射出我国高校商标保护意识等诸方面的问题,那么高校商标保护现状如何?被抢注者该如何挽回权利和损失?此种抢注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商标局是否应在申请审查阶段主动予以驳回?本文将简单梳理以上疑问。

  作为目前世界上有效商标注册量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注册商标总量达到了一千多万枚,且每年正以三百多万的新申请数量增加(其中有部分将被驳回)。高等院校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加入了商标申请的队伍。

  截止2015年,教育部官方发布的我国的高等院校的总数为284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笔者查询了2015年综合排名前十位的高校的商标注册情况,其中注册商标数最多的是北京大学——352枚;其次是上海交通大学——273枚;随后依次是中山大学(243枚)、清华大学(189枚)、浙江大学(186枚)、武汉大学(179枚)、山东大学(104枚)、复旦大学(87枚)、吉林大学(86枚)和南京大学(27枚)。从申请内容看,各大高校申请的商标内容主要涉及到学校全称、简称、校徽、重点建筑名称等。以北京大学为例,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北京大学、北大、燕园、Peking University及图(北大校徽)、未名湖、博雅塔等,其中“燕园”为北京大学校园别称,“未名湖”是北大校园中最大的人工湖,“博雅塔”则是未名湖畔的一座宝塔,所谓燕园建筑“一塔湖图”之“塔”便是指“博雅塔”。从申请时间看,2000年以前申请量仅2枚,分别为“东方世界”(已消亡)和“中国介入心脏病学杂志”(16类)。2001至2005年的申请量为74枚,“北京大学”、“北大”、“燕园”等主要标识在这一阶段进行了申请,申请范围涉及全部45个类别,其中“北大”进行了全类保护,这也为其后续的商标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2006至2010年间申请数量为34枚,2011至2013三年间无商标申请记录,2014至今的申请量为242枚,其中包含2016年递交申请的119枚。从申请时间的分布可以看出,北大申请商标的数量随时间逐渐增加,其背后折射出了整体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以及高校商业化的不断发展。同时,从商标申请保护的商品类别也能够体现出北大的商标保护策略发展过程——以北大校徽为例,北大将校徽首次申请为商标是在2002年4月,申请类别仅为教育服务一个类别,而后到2008年才开始在其他类别上进行注册保护。而选择将“未名湖”、“博雅塔”申请商标保护更是几年以后的事,“未名湖”申请于2015年,“博雅塔”申请于2016年。可见,北大的商标保护思路是有迹可循的,从最开始的寥寥几个商标,到现在数百枚,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的过程,类别也从刚开始的局限于核心类别到现在的全类别保护,商标申请内容也从刚开始的必要性申请到现在的保护性申请,申请内容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值得一提的是,北大的商标保护意识在2014年经历了一个“惊醒式”的提高,其2014年之后一连申请了242枚商标,这一时期内的商标申请量占总数的68.75%。

  总体上看,北大的商标保护在我国的高校当中可谓佼佼者。北大的做法和很多企业的商标策略类似——先确立自己的商标领地,以此奠定保护的范围和基础,再扩大各种品牌保护要素,将有或者可能有商业价值的名称、图案都申请为商标,毕竟,商标源于商业,也服务于商业。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说,北大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与近年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还是各种五花八门的商标抢注事件所刺激的结果。

  另外,除了通过商标抢注这种途径“傍”高校名牌以外,也有人另辟蹊径的申请或者使用带有高校简称的商标,并以此攀附知名高校的“商誉”。当然,一些高校也充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权益,如2011年“川大”商标被两名自然人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抢注,四川大学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最终成功的保护了“川大”品牌。

  针对社会上抢注高校商标大量发生的情况,不少专家和学者建议被抢注者通过《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其中《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包含商号权、著作权等)以及“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等内容为被抢注者的维权提供了依据。当然,如果抢注者是被抢注者的教职员工或者有其他合作关系,也可以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等有关条款。以人大商标抢注案为例,中国人民大学便可以在先商号权、著作权、驰名商标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抢注商标无效的申请,考虑到人大的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及抢注者的主观恶意,申请得到商评委支持的可能性稍大。如果抢注者是人大的教职员工或者有其他合作关系,《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是可以主张的重要理由。当然,站在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被抢注者还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不良影响”等绝对理由来主张权利。就此,笔者认为,高校毕竟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因历史的传承高校在普通民众心中仍然有某种“崇敬感”甚至“神圣感”,正所谓“教育强则国强”,“科教兴国”战略是在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基本国策,随意抢注高校校徽、高校名称、高校简称等行为不但会侵犯高校的在先权利,同时也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毕竟,高校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高,美誉度好,随意被他人使用为商标,确实更容易发生欺骗和误导,也会损害高校形象,严重者甚至会伤及民众情感。

  此外,从“人大校徽被抢注”事件也可以看出不少高校虽然前期进行了商标注册,但缺少维护和管理的意识,才会让不法者有机可乘。可见,各大高校应一方面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提高品牌维护意识,探索建立“高校IP经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可通过对核心商标认驰等措施,不仅能提高品牌美誉度,也可以获得更大程度的保护。如“清华大学”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我国高校中首个“驰名商标”。复旦大学(复旦)也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总之,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使高校的商业气息愈发浓厚,还是为了保护高校本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崇高和神圣地位,高校的商标保护都不可忽视。

 

(作者:杨明 蒲自元,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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