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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围棋篓”侵犯专利权 昆明的经销商是否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14 08:41商业秘密网

  昆明的几家经销商因为销售围棋,竟引得远在山东的高先生以侵犯自己“围棋篓”外观专利为由,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经销商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4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三起均以高先生为原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案件。

  事情得从2011年说起,当时负责围棋生产的厂商邵先生为其商品“围棋篓”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130xxxxxxxx的外观专利,该专利由盖子和围棋篓主体组成。2014年8月5日,邵先生以28万元的价格将该专利卖给了本案的原告高先生。

  但购买专利后的高先生发现,其专利(围棋篓外观设计)在昆明市内多家商店均有销售,而进货来源为浙江缙云县和义乌市,高先生认为商家和厂商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装有围棋的围棋篓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3万元。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三起案件中的5名被告均承认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围棋篓”的外观专利属于高先生所有。但生产商一方辩称,该产品早在2009年的时候就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并且当时已有4家厂商开始生产,早于原专利权人邵先生所取得专利的时间,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原告高先生已于2015年11月9日在就侵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现在该案还在审理中,因此高先生构成重复诉讼,应当被法院驳回。

  “我们是正常的销售,不可能每次进货前还要上网去查货物侵权与否。”销售一方表示,自己是从合法的进货渠道获得该产品,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涉及侵权,所以销售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高先生于2015年1月6日与公证人到各商家取证,但直到2017年1月6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过了2年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应当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销售方认为,根据生产方的测算,每个围棋篓获利仅3毛钱左右,与原告高先生提出的赔偿金额存在巨大的悬殊。庭审结束后云南网记者采访到了高先生,他表示自己的公司也正在生产“围棋篓”,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自己的销量“最少下降了一半”,因此才提起诉讼以此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黄翘楚 范武贵,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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