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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转载网络文学作品 涉嫌侵害著作权罪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7-04-18 08:45商业秘密网

  相比传统的阅读方式,电子书因其不受时间、空间约束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电子书虽然以电子产品为载体,但与纸质书一样,它的著作权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但遗憾的是,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对此置若罔闻,肆意复制、转载、抄袭剽窃他人发布在网上的文字作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曾办理过一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未经允许,肆意转载网络文学作品,给创作者和授权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电子书确实受人欢迎,但是通常来说,正规的文学网站无论是阅读还是下载都需要付费,因而许多人会去各大论坛上下载免费电子书来阅读,夏某某就是其中之一。时间长了,他“敏锐”地发现了商机。2012年11月起,他租用服务器,开始经营一家文学网站,将从各大论坛上下载的免费电子书经过整理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供他人阅读。夏某某自述,从2012年11月网站经营开始算起,他上传了有几千本小说,每天会有三四千读者来点击阅读。

  夏某某这么费心地经营网站、上传书籍可不是单纯地为了“分享”,而是想借此挣钱。他在网站上帮商家上发布广告,商家则根据网站的点击率来支付广告费用。每天三四千读者带来的点击率自然也为他带来了不少利润,至案发时,夏某某共收取广告费5.7万余元。

  除了每年租用服务器的租金外,这生意几乎可以称得上“零成本”,但夏某某没有意识到这样“零成本”的生意是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他从论坛上下载的电子书均是来源于正规的文学网站,这些正规的网站都是与文学作品的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取得了作品永久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而他未经允许就大量复制、转载,侵害了文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同时对正规的文学网站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好景不长,2015年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了夏某某的行径,遂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服务期内存储的978本文字作品有939本与一家取得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公司所经营的文学网站上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据此,夏某某因涉嫌侵害著作权罪被捕,嘉定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此案案发后,即被列为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督办案件。但由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隐蔽性,给打击侵权盗版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嘉定检察院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多措并举,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处理。案发后迅速提前介入,证实了夏某某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固定了其未取得授权和非法营利的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督促夏某某与被害单位和解,夏某某及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万元,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得以在起诉后半个月快速裁判,对净化版权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文学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后被收录入《2015年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例》,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也被评为2016年度查版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二等奖。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谈到,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还处在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特别是一些文学网站不经许可规模化、商业化地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商业模式。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授权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也不能变。只有当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的作品得到有力的保护,才能使更多创作主体投入到文学创作之中,而取得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司其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侵权活动,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嘉定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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