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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成网络侵权"重灾区":表现隐蔽 发现难 取证难

发布时间:2017-05-22 08:00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交流、购物等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如网络侵权、网络售假、网络造谣、网络诈骗等层出不穷。即日起,本报推出“聚焦网事系列报道”,对相关问题的治理进行探讨。

  卖普通跑鞋的商家把“耐克”或“非耐克”等字眼作为网页标题关键词,使得搜索“耐克”的消费者误入其网站,这看似一种营销手段,实则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记者采访发现,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较多的是商标权。而维权成本偏高,侵权成本过低,导致部分企业“不敢”维权。

  侵权乱象:“重灾区”由著作权转移至商标权

  根据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种罪名。

  具体到网络这一“线上”平台,被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而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则由过去的著作权转移为如今的商标权。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助理检察官张志婧介绍,从实际办理的案件类型来看,过去几年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多,最近几年销假案件相对偏多。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文东持有相似观点,认为商标侵权是目前互联网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该类侵权以假冒为主,仿冒次之。

  于文东介绍说,所谓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通俗来说就是“做得几乎和真的一样”,非专业人员难以从表面识别真假;所谓仿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通俗理解就是“做得很像但有区别”,即各种形式的傍名牌,包括产品包装本身和网页宣传等。

  于文东进一步解释说,对假冒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判断侵权。比如奢侈品,可以从销售价格或销售渠道上作出判断,“有些品牌只在官网或相关旗舰店销售,其他销售渠道都涉嫌侵权”。二是无法进行直接判断,必须购买实物才能判断是否侵权。比如使用寿命较短、消费速度较快的“快消品”,对经营者没有特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批发再零售。

  于文东告诉记者,对仿冒的判断,可以通过网页直接判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从产品包装进行判断。比如未经授权在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香米”“五常稻花香”等文字,就可能对“五常大米”商标构成侵权。二是通过网页宣传进行判断,这种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关键词”侵权,即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页关键词。比如在宣传网页上使用“耐克”“非耐克”等关键词,但其实际并非销售“耐克”商品,只是通过这种手段吸引“耐克”品牌潜在消费者,诱导消费者在侵权方网店购买非耐克商品。

  维权:大企业不屑,小企业“不敢”

  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为有效打击商标侵权,品牌权利方往往会进行“公证购买”,即证明买到的假货是从侵权方处购买,这就需要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购买,并且需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公证购买”在“线下”相对容易实现,但在“线上”相对难以操作。

  类似“公证购买”这样的取证问题,正是商标权网络维权面临的一个难题。

  张志婧告诉记者,近年来网络侵犯商标权,表现形式相对隐蔽复杂,发现难、取证难、诉讼难。比如利用淘宝平台引流在微信、QQ等私域进行交易,难以取证;比如淘宝卖家辩称交易量由专业刷单产生,无法查实。

  上述“三难”直接导致维权成本高,加之侵权成本低,结果就是商标权成为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重灾区。

  关于诉讼成本,于文东特别提道:“司法实践中,‘线下’商标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线上’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如单纯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基于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的考虑,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纳入侵权行为地范畴。在该条款的适用上,各地法院虽曾持有不同意见,但经过两年多的磨合,意见已趋于统一。这对商标权利人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

  在于文东看来,侵权成本低,主要表现为有些地区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令侵权方“不痛不痒”,缺乏足够的威慑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部分小企业在侵权面前望而止步,‘不敢’维权。”于文东表示,“而一些大企业则不屑维权,一是乐观地认为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二是侵权行为并未给其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遏制侵权:还得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受访者一致认为,侵权成本过低,是导致商标侵权行为肆意泛滥的主要原因。

  受访者普遍建议,虽然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同类判决应当具有同一性,避免数额畸低的个别判例频繁出现。同时应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明确电商平台事前审查和实时监督的义务,要求平台对卖家进场的审查至少不应低于办理信用卡的审核标准,使得卖家无法轻易逃避侵权责任。至于权利人,则应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识到维权不仅仅是对自己的品牌负责,更是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对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对于侵权方来说,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利,终究是短期行为,纵然一时逃避了追究,可是一旦养成不诚信的习惯,损失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张志婧则特别建议,针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力求专业人做专业事。

 

(作者:徐盈雁,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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