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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起动漫游戏知产保护“防火墙”

发布时间:2017-06-19 14:33商业秘密网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15年、2016年受理的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同比2013年、2014年上升了近8倍;近三年间,该院已审结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272件。伴随着新技术和新传播方式的发展,涉动漫游戏知产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新游戏产品的不断出现、新技术的运用也增加了法律适用、法官释法的难度。如何有效应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近日,石景山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此类案件的新特点、新难点,给出了应对之策。

  未经授权侵犯著作权

  金庸先生所著武侠小说《天龙八部》和《鹿鼎记》早已脍炙人口。北京畅游公司获得了包括这两部作品在内的金庸先生共计11部武侠小说的独家PC端和移动端的游戏软件改编权,并获得了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而广州游爱公司未经北京畅游公司或金庸先生许可,在移动端游戏《幻想江湖》中大量使用以《天龙八部》和《鹿鼎记》武侠小说的原著情节、人物名称、武功名称或装备名称为蓝本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北京畅游公司的权益。广州游爱公司与其他3家网游公司在推广《幻想江湖》时,也使用了金庸先生武侠小说作品的内容作为宣传素材,并从中获利,严重干扰了北京畅游公司相关游戏的正常开发和运营。故北京畅游公司起诉要求广州游爱公司等4家网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游爱公司与其他被诉3家网游公司中的两家公司侵害了北京畅游公司的独家网络游戏改编权,判令广州游爱公司及两家网游公司立即停止含有侵权内容的移动终端网络游戏《幻想江湖》的在线运营,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广州游爱公司作为被诉游戏的开发者,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将金庸所著武侠小说《天龙八部》及《鹿鼎记》的故事情节、人物、武功、武器装备方面的内容大量使用在被诉游戏中的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原告畅游公司经授权继受取得的独家移动终端网络游戏改编权及独家电脑客户端网络游戏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由韩国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腾讯深圳公司享有该游戏各项知识产权。然而,北京掌娱公司也推出一款与该游戏名称及风格相似的单机小游戏《地下城勇士与魔女》。同时,北京掌娱公司通过各种应用平台广泛推广该款游戏并非法获利,造成腾讯深圳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腾讯深圳公司认为,作为《地下城勇士与魔女》著作权人的上海永晨公司,以及该款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北京掌娱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故将2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2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被告公司在开发、运营的游戏软件名称中使用“地下城”“勇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发经营的游戏软件上使用包含“地下城”“勇士”文字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系以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地下城与勇士”作为游戏名称使用。而《地下城勇士与魔女》游戏名称中的“地下城”“勇士”文字与原告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地下城与勇士”相近似,而且二者同属电子游戏类产品,容易误导相关游戏用户,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相同的开发运营主体,或者误认为两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的合作或法律上的关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超授权期限使用配乐

  许镜清是86版电视剧《西游记》前25集中所有音乐作品的曲作者。因认为蓝港在线公司在其创作并出品发行的游戏《新西游记》的配乐中超出授权期限且未署名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西游记序曲》《猪八戒背媳妇》两首作品做游戏配乐贯穿游戏始终,该行为已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蓝港在线公司超出授权许可使用期限,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新西游记》中使用了原告许镜清作曲的两首音乐作品《西游记序曲》与《猪八戒背媳妇》,且未在使用中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许镜清包括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7.5万余元。

  ■法官释法

  蓝港在线公司对于超出授权期限使用许镜清作品以及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上述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否侵犯许镜清改编权的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虽然蓝港在线公司在游戏背景音乐中使用了许镜清音乐作品,且与原曲存在一定差异,但无法确认该使用行为已经达到了改变原曲,形成新作品的程度,故蓝港在线公司的行为,无法认定为侵犯了原告改编权。

  ■法官建议

  动漫游戏知产保护救济模式

  针对当前涉动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石景山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给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开发运营渠道要把控风险——

  游戏开发运营商应全盘把控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侵权。使用他人作品需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确定不存在侵权内容后,或将游戏名称与主要角色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或就整个游戏软件作品或其中独创性较高的角色形象等进行著作权登记。游戏开发企业将美工、音乐等内容委托第三方开发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游戏渠道商对代理的游戏应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接到侵权投诉并初步核实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或严重的,应及时采取将游戏下线或与开发商协商删除游戏中的侵权内容等有效措施,避免侵权事实持续或扩大。

  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与引导性作用,探索诉调对接机制,提升行业协会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行业协会积极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性意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让专家资源库成为“法院外脑”,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提供有益帮助。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加强游戏市场的准入审查、内容审核与主体备案,定期发布重点保护游戏名单、典型侵权游戏与企业黑名单等,畅通权利人行政投诉渠道,完善应对措施与操作规范,对于侵权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促进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

  规范文字作品游戏改编权认定——

  如何确定网络游戏是否侵犯文字作品的改编权?首先,应确定哪些元素构成了原有文字作品的基本表达。其次,是看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版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似。被控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中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用户对二者产生来源同一性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认知,则涉嫌构成侵害文字作品改编权。此外,判断侵权与否亦要考虑接触可能性,若被诉侵权人系独立创作而非复制,属于创作上的“巧合”,则不构成侵权。

  游戏渠道平台商责任的认定——

  呈现给游戏用户一个完整的网络游戏涉及到游戏的研发商、运营商以及渠道平台商等主体,其中对于渠道商的责任认定争议较大。游戏渠道平台商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应当考虑其经营模式。目前,游戏渠道平台商大致可以分成三类:自己研发游戏,将游戏研发、运营、渠道一体化;代理其他研发商开发出来的游戏,包括独家代理和非独家代理两种;为用户提供游戏平台服务并负责网站维护,其中的游戏均来自于用户自主上传。这三者的注意义务从高到低,但无论哪种经营模式,游戏渠道平台商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侵权警告函和初步证据之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赔偿数额的思路与方法——

  涉动漫游戏案件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被侵权游戏的知名度(例如涉案游戏的报道、游戏获奖情况、行业排名等证据)、是否支付巨额版权费、侵权方经营规模、侵权方侵权时间长短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考量侵权元素所占侵权游戏的比例,来确定侵权方违法所得在法定最高限额内(著作权法为50万元,商标法为3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若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查明,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司法观察

  让正版动漫游戏

  有司法“靠山”

  近年来,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明显增长态势,且随着网络游戏的开发热点由电脑端转向手机端,案件涉及的游戏从客户端网络游戏转变为以手机游戏为主,游戏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的案件明显增多。由于手机游戏开发周期和生命周期较短,一些企业为扩大宣传效果,或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游戏名称、人物形象;或者攀附“在先知名”游戏商誉,涉嫌不正当竞争。而虚拟现实VR及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亦会催生新的游戏形态、经营模式,导致新类型诉讼纠纷不断发生。

  梳理近年来石景山法院受理的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现2015年、2016年收案同比2013年、2014年上升近8倍,案件数量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近三年间,该院共审结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2件,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69件,判决率为25.37%;调解、撤诉案件203件,调撤率为74.63%。其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有268件,占比高达94.68%;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有225件;侵害改编权、游戏人物形象复制权纠纷案件有13件;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6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件;涉游戏的知产合同纠纷共3件。另外,自2015年管辖权下沉、基层法院有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外动漫游戏知产案2件,且均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游戏产业增速迅猛,涉动漫游戏知产案件井喷,案件审理面临新挑战。同时,新游戏产品的不断出现、新技术的运用亦增加了法律适用、法官释法的难度。权利人同时起诉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合并案由的情况明显增多。案件受社会关注度高,涉外案件和涉外因素增多,涉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多个被告案件数量上升,这些因素均给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难度。

  为了回应动漫游戏行业对于“正版”的需求,引导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石景山法院在审理涉动漫知产案件时,从4个方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一是提高判赔数额,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及性质、游戏知名度及美誉度、被告服务器数量与荷载量、玩家平均付费数额等因素,确定与市场价值相适宜、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二是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合理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三是合理运用诉讼保全制度,审慎积极地运用诉前与诉中保全制度,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同时严格要求担保形式与担保金额,强化程序保障,防止诉权滥用。四是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后,充分认识到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在审判理念、裁判方法和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注意适用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的层次性。

 

(作者:易珍春 刘丹 方涵,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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