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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删除“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8-29 14:06商业秘密网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继2月初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之后,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商业秘密条款作出修改,删除了一审稿中“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专业人员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等条款。

  此前一审稿,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新增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相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删除一审稿中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专业人员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等条款。不过,二审稿对于明知员工、前员工泄密,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作出规范: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王姝,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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