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典型案例 > 正文

虚构网约车行驶里程构成消费欺诈——杨某诉某信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15 09:30商业秘密网

主要案情

 

2016年5月12日晚,杨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杨某请求后未为其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建立行程“19︰54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至20︰04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号(汽车:双人拼车,公里:2.97公里,行程时间:00︰10︰14)”,并扣取杨某25.65元车费。后杨某花费52元另行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杨某认为,车主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平台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返还25.65元车费,并增加赔偿其损失500元。诉讼中被告某信息公司退还25.65元车费,同时认为网约车平台APP是程式化设计,其不可能通过软件实施欺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使用网约车平台APP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后,系由软件进行匹配并指派车辆,由软件计算车费,待用车结束由软件扣取车款,综合上述行为特征,有理由相信与杨某建立合同关系之相对方为该软件的运营服务方某信息公司。杨某作为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司机在未接到乘客的情况下,自行虚构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行驶里程为2.97公里之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25.65元。该笔虚构的交易所涉金额虽小,然而性质恶劣,欺诈故意明显。虽然此系司机的行为,但司机是履行某信息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某信息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本案所涉服务费用为25.65元,其三倍费用金额不足500元,故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杨某500元。

点 评

 

网约车的出现,给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由于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网约车也常给出行造成困扰,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亦有不断增长的趋势。本案即典型情况之一种,即网约车司机接单后未向乘客提供服务却扣取车费而引起之纠纷。本案的主要裁判要点及价值在于,厘清了乘客、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之欺诈行为及责任作出合理认定,以期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LCOUNCIL,来源:庭前独角兽(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