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抢注商标 巴布豆发力维权(2)
今年7月,巴布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泉州巴布豆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巴布豆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畅玮丽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万泰盛公司申请的含有“LITTLE BOBDOG”狗头图形的多件商标早在2012年至2014年先后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对巴布豆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并且万泰盛公司及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的含有“LITTLE BOBDOG”狗头图形的商标均被商标局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由于抢注量大、维权时间较长,万泰盛公司、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的涉及“巴布豆”等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已超过5年,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2017年后,行政和司法实践中逐渐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规制商标注册人囤积、抢注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为公司维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报通过泉州巴布豆公司官网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公司,其相关人员表示系列案件由代理机构处理,未作出其他回应。
法院认定恶意注册
庭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对此,巴布豆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万泰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泉州巴布豆公司均存在以非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并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如“新百伦”“统一”等,且三者之间存在相互配合合作、串通合作的主观恶意。同时,在“巴布豆”“BOBDOG”“巴布豆”卡通狗图形是由巴布豆公司在先使用并获得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万泰盛公司及该案第三人申请、受让诉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巴布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是万泰盛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上一篇:严打侵权盗版 守护首都蓝天
- 下一篇:余姚破获特大假冒品牌食品添加剂案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