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知名文化学者南怀瑾辞世已6年,这些版权纠纷仍在上演

发布时间:2018-11-01 09:52商业秘密网

已故的知名文化学者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予中国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古公司)一直备受各界关注。9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予老古公司的判决,并无不妥。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著作权纠纷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对著作权的争夺,以及对著作权部分权能控制权的争夺。防范此类版权风险,需要著作权人在生前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出妥善处理,无论是继承还是遗赠,都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作为遗产一部分的著作权的分配作出安排。

判断是否赠予

南怀瑾于2012年9月辞世,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2017年9月1日离世后由其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代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赔偿1024万余元。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老古公司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予老古公司。上海一中院认为,种种事实与分析使其有理由否定老古公司关于南怀瑾赠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主张,认定南怀瑾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复旦出版社被判赔偿130余万元。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予老古公司成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及上海老古公司认为,涉案《捐赠书》经鉴定其上之南怀瑾签名真实,因此应当认定该《捐赠书》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依据捐赠事宜无他人得知、南怀瑾后续行为与捐赠著作权不符、老古公司的后续行为与捐赠不符、老古公司迟延出示《捐赠书》等理由否定南怀瑾已将著作财产权赠予老古公司,其理由难以成立。南品仁则认同原审法院的判断,认为南怀瑾平时有预留签名的习惯、《捐赠书》系套印伪造。(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