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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作出(2)

发布时间:2019-02-21 15:12商业秘密网

法院作出先行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该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该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可予以支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涉案专利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比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的技术咨询专家程晓鸣和技术调查官陈立一同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先行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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