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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3)

发布时间:2019-03-27 16:16商业秘密网

2011年11月24日,捷豹路虎公司就“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申请第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2月16日,江铃公司针对该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6月3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147号决定,以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路虎揽胜Evoque双门版”作为对比设计,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此外,朝阳法院还查明,诉讼中,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均表示其已于2018年1月前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陆风X7”汽车。捷豹路虎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亦未对上述主张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在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捷豹路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权利滥用;第二,捷豹路虎公司主张的“揽胜极光”车型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如果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江铃公司及达畅陆风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朝阳法院认为,捷豹路虎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针对江铃公司主张的捷豹路虎公司另案提起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朝阳法院认为,“一物一权”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非泛指所有民事权利。相反,在满足不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一汽车外观并非仅为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存在多项知识产权重叠的可能,例如著作权、特有商品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不同权利在保护范围、所保护的法益、保护条件等方面并不相同,多种权利并行不悖,当事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提起多个诉讼。针对同一保护客体而言,当其中一项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或保护期届满后,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同时丧失其他权利。故捷豹路虎公司在“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后,仍有权就“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分别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至于捷豹路虎公司是否能够在实体上得到救济,则应分别依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因此,捷豹路虎公司在另案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诉讼的同时,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权利滥用。

针对争议焦点二,朝阳法院认为,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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