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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2)

发布时间:2019-04-11 10:04商业秘密网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缘朵饮品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法院还认为,缘朵饮品店在其销售的部分糕点本身、结账单、网店上单独使用“鲍师傅”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在糕点包装盒、购物袋、海报等多处使用鲍师傅文字及图等标识,根据图文组合商标的特征及中国消费者的呼叫习惯,上述标识中的中文文字部分“鲍师傅”相较于其余部分具有更强的识别作用,更容易被识别为商标的主要部分。该主要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音、字义及文字排列方式上均相同,仅字体略有差别,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对缘朵饮品店所售糕点与鲍才胜公司所售糕点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同时,缘朵饮品店不仅使用了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商标,还擅自变更了该图文商标中各项要素的排列方式及所占比例,突出使用“鲍师傅”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收到上诉请求。(孙芳华)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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