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司法鉴定必要性的判断(2)
发布时间:2019-06-10 13:35商业秘密网
不能颠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举证责任分配及其法律后果角度看,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在一审法院因原告未充分提交证据以完成其证明责任而判决其败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若准许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仅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过于倾向于原告而使被告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而且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要求,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正是综合考虑以上3个方面的因素,法院认为亨斯迈公司二审期间提出的对其2015年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降解情况进行检测和鉴定,以确定该产品是否适合进行检测和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的申请,缺乏正当理由,因而不予准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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