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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解读(4)

发布时间:2019-09-12 14:50商业秘密网

  三、加大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力度

  《规定》在完善行政许可准入、退出程序以及听证、送达程序的同时,还从不同方面对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予以规范,以确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一)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规定》对三类与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相关的主体作了规定。第一类是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二类则是针对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规定》从避免工作风险和争议的角度,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以强调委托需要达成双方合意并具备法定形式。第三类是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规定》规定可以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明确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技术组织的条件有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以尽可能保证技术活动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二)强化行政许可公开

  公开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有效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公开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一是将公开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二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更有力地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三是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等,规定有关公示、公告的义务性规定,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法定义务。四是加大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力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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