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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等15车企集体行贿:为新能源车型数据过审(2)

发布时间:2019-11-18 16:53商业秘密网

  裁判文书披露,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项某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项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项某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受贿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亦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项某的前科情况、收受贿赂的次数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关于项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

  一,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份裁判文书显示,项某一度进行了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沪02刑终1439号显示,原审被告人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项某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项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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