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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0-05-19 15: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案例索引

  一审:(2018)浙0192行初1号

  二审:(2019)浙01行终678号

  关键词

  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效率自我约束

  典型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全国第一次以在线直播方式审理行政案件,五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参与庭审,既为“民告官”提供便利,也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又出“声”,显著降低行政诉讼成本,体现了庭审信息化新模式的渗透性功能。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商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网络交易平台无证销售婴儿奶粉的行政诉讼案件。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福祉,在网络新型商业模式下,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电商资质进行全面、审慎的监管审查。对于网络违法经营活动,一方面应当从线上对网店设立情况进行审查,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稽查机关查验、督促违法嫌疑人在听证程序中提交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审查,构建全面多层次审查机制以锁定违法经营者身份。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审查应当体现效率精神,与数字经济的高效运转相匹配。因食品监管机关的办案期限至今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范,造成各地执法机关认识混乱的局面。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法院秉承程序正当的行政法理念,在裁判中宣示行政查处行为不能拖延,办案期限应当具有刚性约束,对行政机关履行网络监管职责作出严格规范。通过公正裁判,法院督促、引导行政机关树立崭新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措施,助力数字经济的转型升级。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 认定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大桥镇租赁办公场所及仓库,通过“婴童物语”淘宝网店从事惠氏、美素佳儿奶粉的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胡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27个快递盒内的奶粉;

  2)处奶粉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397371.20元。

  2. 认定胡某某在“婴童物语”网店公示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胡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胡某某不服,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胡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但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实际办案时间已超过办案期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胡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量罚适当,但办案超过法定期限,因未对胡某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程序轻微违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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