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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杭州星柚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19 15: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案例索引

  (2019)浙0109民初16158号

  关键词

  网红带货、保底收益、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直播平台网红凭借强大带货能力,形成“网红带货”这一新兴数字经济模式,相关纠纷亦呈增长趋势。本案是网红和商家间的典型纠纷,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源是商家盲目迷信网红的粉丝数目和带货能力,约定了“苛刻”的利润分配方式和保底收益,以致其无利可图。本案中,法院充分肯定了网红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促进和补充作用,敦促实体商家在参与数字经济时恪守法律规范,保护网红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利益平衡,避免过度保护一方对行业良性发展造成潜在伤害。严格适用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合理评定商家的违约责任,使实体商家避免因一次“不慎”的新兴商业合作而背负过大的经济压力。裁判规则鼓励和引导实体商家强化数字经济法律意识,通过研判网红真实带货能力、明确具体宣传内容、设置“保底销售额”等方式与网红开展合作,重视合作过程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更好地实现产业数字化。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是抖音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被告杭州星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在抖音宣传产品,每月按淘宝销售额20%分配利润,保底年收入500万元,前6个月内月保底为20万元,如违约按未付金额30%支付违约金。

  2019年5月起,王某某在抖音开展产品宣传,但服饰公司未向其分配利润。2019年6月,服饰公司以王某某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作关系。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合同、服饰公司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裁判结果

  庭审中, 王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约完成宣传。而服饰公司仅举证证明王某某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淘宝店铺无利润产生。因双方约定有保底收益,法院认为服饰公司未获预期收益不构成拒付保底收益的理由。

  最终,法院按照每月20万元标准计算了保底收益,并作出判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饰公司支付王某某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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