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改头换面蹭名牌,结局是商标侵权受严惩
2019年8月13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镇海区骆驼街道某楼盘建筑工地发现大量假冒东方电缆品牌电缆。执法人员到该工地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注册商标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装的电缆13卷,货值40余万。
经查,上述13卷电缆中的1卷系当事人宁波市江北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从东方电缆公司采购的正品电缆。另外12卷电缆(货值40.91万元)是五金公司从某线缆有限公司采购,到货后,五金公司擅自用喷码机喷上型号规格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限公司”字样,并将其中的9卷电缆(货值38.69万元)的线盘换成标有注册商标的线盘(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再包上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布。五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对五金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9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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