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案例六:未注册商标打标记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19 16: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19年8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面招牌上标有“好米道”及“大食堂”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

  经查,自2017年8月起,当事人在未申请注册“好米道”及“大食堂”商标情况下,委托广告传媒公司制作“好米道”及“大食堂”字样的招牌进行餐厅经营。经营额共计2822197.88元。该餐厅未经商标注册擅自在招牌上打了标记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