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未注册商标打标记属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面招牌上标有“好米道”及“大食堂”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
经查,自2017年8月起,当事人在未申请注册“好米道”及“大食堂”商标情况下,委托广告传媒公司制作“好米道”及“大食堂”字样的招牌进行餐厅经营。经营额共计2822197.88元。该餐厅未经商标注册擅自在招牌上打了标记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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