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出炉!
01、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2、原告浙江泰极爱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
03、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良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
04、原告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05、原告STOR史德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雅唐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王宏模具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6、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7、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08、原告上海景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铼援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09、原告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纠纷案
10、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京东方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州京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京东方公司、北京京东方公司的“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原告认为温州京东方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性描述中使用“京东方”商业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两原告和被告的产品同属于电器类产品,“京东方”字号及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生产销售真空电器产品的企业,明知或应知“京东方”商业标识,且权利在先,却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京东方”字号,攀附意图明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250万元。当事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二审中撤诉。
【解读】
本案涉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既是他人字号又是他人商标的行为的认定,厘清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包括双方业务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或竞争性、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具有攀附故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后果,对于明晰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起到了指引作用。
原告浙江泰极爱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泰极爱思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简称新岱美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简称新岱美公司)、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标竣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三
原告泰极爱思公司系吉利汽车座椅供应商,为三案发明专利权人。原告主张标竣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新岱美公司、新岱美宁波分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标竣公司的收发货及财务管理系统、发票信息、新岱美公司厂内存货、吉利公司证言等认定标竣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新岱美公司及新岱美宁波分公司。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岱美公司、新岱美宁波公司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三案合计260万元。两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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