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近1亿!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2)
氨法脱硫不构成技术秘密?
针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科行环保母公司——科达制造(自2020年7月15日起,科达洁能证券简称变更为“科达制造”)已提起上诉。
1月5日,科达制造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科行环保等相关方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的判决,依法于2021年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科达制造认为:
一审判决将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行业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科行环保并无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
科达制造表示,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由11个秘点所划定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领域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将该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科行环保用工规范,技术来源合法,一审判决将江苏科行的规范用工和合法技术积累认定为不正当披露和使用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将科达制造对科行环保的合法股权收购行为,歪曲认定为给侵犯技术秘密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的共同侵权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将公知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技术秘密,客观上产生帮助江南环保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立法目的。
科达制造还表示,一审法院拒不同意对争议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审技术调查官也并非案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科达制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对上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明显错误,特依法提出上诉。
不过,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科达制造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作者:环保圈,来源:环保圈)-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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